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通〔2002〕314号 2002年6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作业申请
第四条 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 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施工作业申请书;
(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
(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
(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穿越禁航区的海上施工作业,须提前提出专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允许穿越禁航区后,才能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第八条 海上施工作业批准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施工作业船舶
第九条 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后,才能派施工作业船舶进场。
第十条 施工船舶均应持有合格的证书及配备足够的持证船员。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参与施工时,施工单位凭《施工许可证》办理船舶相关手续。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海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接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管。施工单位提出施工作业申请时,应同时申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派出警戒船舶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未申请警戒或警戒船舶未到达现场,施工船舶不准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海上施工作业必须按核准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延期施工、扩大范围、更改船舶均应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船舶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更改施工计划和转换施工地点应及时向警戒船舶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船舶、施工设备、技术状况、配员或其它安全状况实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应进行整改或停止参与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撤离现场。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而擅自占用水域建设的海上设施,限期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而进行海上施工作业;
(二)不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域范围作业;
(三)施工时间超出许可证期限而不办理延续手续;
(四)更改施工船舶而未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五)施工船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六)施工过程逃避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或监控;
(七)海上设施和安全及防污设施未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进行确认而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海上”范围是指: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我国内水(不含港口)和领海基线以外120海里以内的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管理规定》
(暂行)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对海上施工的管理,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通航管理处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的任务来源于《广东海事局十五发展纲要》和2002年“水安年”活动方案。在局十五发展纲要中,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被列入计划,局领导也在不同的会议和场合具体提出这项工作的要求,2001年要达到沿岸50海里的监管范围,2002年要实现100海里,2002年“水安年”活动方案明确提出了这项任务,是今年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内容,并且要规范工作程序。
一、目的
制定本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施对海上施工作业的有效管理,为我局由大变强扩展管理空间,把原来应该管而没有管的范围现在管起来,结合我局空中巡航手段,充分利用资源,开拓视野,在更广更大的范围保护通航环境,更好地为航行安全服务,从而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发展。
二、原因
任务的来源是制定本《规定》的直接原因。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对海域范围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是体现一个机构“强弱”的标志,海上事业的发展已经到了日新月异的时代,海上石油平台的设置、电缆的铺设以及其它海洋活动非常频繁,对海上通航环境和交通安全的影响日趋严重,靠原来单纯的手段来管理已经不能满足要求,海上设施的布置占用了大量的通航水域,沿海水域的争夺给通航环境带来沉重的压力,因此,海上施工活动必须管起来。这是发展的需要,安全的需要,也是我局由大变强的重要标志。
三、《规定》实施的可行性
在《规定》起草之前,我们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实践工作,2001年,根据部海事局和局领导的指示,我们进行了对海上施工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初步探索,在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我们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大范围地扩展了海上施工监管的空间,首先把现场管理的范围推向沿岸50海里,成功完成了C2C光缆工程、亚太二号工程等海上施工的现场管理任务,为海上施工管理取得宝贵的经验,2002年,再次把监管范围推向沿岸120海里,通过认真的计划和实施,顺利地完成了各项施工的现场监管工作。我们的实践,得到了广大施工单位的肯定,受到航运单位的欢迎,海上施工和航行安全的矛盾得到解决,航行的船舶更加放心,同时,实践工作回答了如何管理海上施工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规范这项工作,如何把这项工作长期稳定地规范下来,这就是《规定》的制定问题了。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的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海安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显然,沿岸120海里作为通航密集区,海事部门有权对海上施工进行管理,我们制定《规定》的依据充分。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海安法》对海上施工作了规定,但未能具体地对海上施工管理进行实施,我们必须把以上法规进行细化,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化程序化,这就是《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管理规定》。
五、《办法》的修改过程
在调研、实践和集中讨论的基础上,我们把集体智慧的结晶写下来,形成了《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管理规定》,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完成了初稿,于2002年提交通航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经三个小组讨论后定稿,现在提交审查的《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管理规定》,是经过几个过程修改后的稿件。
六、有关问题和条文的说明
1、考虑到本《规定》从无到有,海上施工管理工作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是一门新的课程,故本《规定》定为“暂行”,拟于实施一年后进行修改完善。
2、“海上”的概念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解释,专指广东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管辖以外的水域(海上),所以,本项工作必须直接由广东海事局实施。
3、本《规定》的所有要求均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海安法》的要求,是在以上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专门对海上施工进行细化。
4、考虑到现阶段海上施工的特点,本《规定》专门指出了“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施工作为适用范围。
5、第四章“施工现场的监管和监控”是本《规定》专有的内容,也是本《规定》的一个特点,是按照有关领导的指示以及《广东海事局十五发展纲要》和2002年“水安年”活动方案的任务而设立的内容,是本项工作规范化稳定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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