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船〔2008〕320号 2008年6月6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辖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辖区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的使用,解决实施《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对200总吨以上船舶需要使用船名标志无标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上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一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
二、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牌的使用规格
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成小圆角的矩形,使用的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准圆体,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
(一)船舶船名标志牌规格为160㎝×60㎝。
(二)船舶船籍港标志牌规格为80㎝×50㎝。
三、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的使用要求
(一)船首两舷标明船名。
(二)船舶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的在船尾标明船籍港,船籍港标志牌面向后方安装在船尾适当显著位置。
(三)在船舶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位置
对称安装船名标志牌。
四、船舶船名标志牌的制作要求
(一)使用厚度为1.5㎜的铝合金板、铝板制作。
(二)四周为压制凸边加固,内容文字均为凸字。
(三)使用蓝底白边白字,正面底色和字色应当反光。
(四)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五、管理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船名标志牌的规范使用,正确制作和安装使用,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船东提出的申请,优先为行政相对人选择已经广东海事局认可并具备辖区制作船名牌条件,有能力和有经验,船东反映信誉好的厂家制作,并遵循既监督又服务宗旨,做好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200总吨以上船舶使用船名标志牌工作的廉政管理,各海事机构不得介入商业活动。未经认可的厂家不得为200总吨以上船舶制作和安装船名标志牌。
(三)各海事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次季度前5日内将200总吨以上船舶使用、安装船舶标志牌的情况报广东海事局。
(四)各海事机构应加强对船舶标志的监督检查,发现船舶标志不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船舶,应监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予以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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