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引航员引航资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船员〔2008〕578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直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第2号交通部令)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引航员引航资历即引航员最低引领船舶艘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引航员晋升等级
(一)内河三级引航员晋升内河二级引航员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二)海港三级引航员晋升海港二级引航员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三)内河二级引航员晋升内河一级引航员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50艘次;
(四)海港二级引航员晋升海港一级引航员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300艘次。
二、引航员证书再有效
(一)内河引航员证书再有效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二)海港引航员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
三、其它情况
(一)内河引航员变更引领范围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100艘次,海港引航员变更引领范围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30艘次;
(二)海港引航员转考内河引航员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20艘次;
(三)内河引航员转考海港三级引航员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为30艘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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