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集装箱船的最低安全配员和船舶设备配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检〔2003〕362号 2003年7月2日)
各直属局、深圳船检分局: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内河集装箱船吨位丈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船检〔2001〕15号)涉及最低安全配员和船舶设备配备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新建和营运的集装箱船,其最低安全配员和船舶设备配备若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填写了最大装箱数对应的总吨位时,则按此总吨位进行配备;若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没有填写时,则按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进行配备。
二、对营运中的内河集装箱船,其船舶设备配备由船检部门在船舶营运检验时负责检查落实;其最低安全配员由监督部门在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期换证时负责检查落实。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述工作须在2004年12月31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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