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自卸砂船货物装载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检〔2007〕597号 2007年11月5日)
各直属局,深圳船检分局:
为配合“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内河自卸砂船(含自吸自卸砂船,以下简称砂船)的监管,现就内河砂船货物装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改建)阶段的砂船,拟申请初次检验登记、重新进行载货量核算、改变堆装状态的现有砂船,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可按三角形或梯形(横剖面)堆高,但均应考虑散货滑移的影响。散货滑移附加倾侧力臂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6篇第3章3.3.3.3公式计算,但式中载货量Dw仅取货物设计堆装高度部分的重量,且不应超过2000t。此时,货物计算底锥角取37°,底锥角的底边应选在货舱口围板顶缘处,货物堆装高度应从货舱口围板顶缘计起。
(二)砂船进水角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6篇第2章2.2.2计算,或取20°,两者取其小者。
(三)核算设计状态的砂船稳性时,船舶初稳性高度和复原力臂曲线均应计及砂舱积水槽(舱)中液体自由液面的影响。
(四)砂舱积水槽(舱)中的积水重量,不作独立的重量项目计入排水量及参与船舶重心计算。
(五)砂船拟装载不同容重的货物或航行不同航区,每一航区仅允许选取1种计算堆装状态来确定船舶干舷值和货物堆装最大高度。
(六)砂船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记事中签注“本船货
物堆装的最大高度(距船舯主甲板上表面)×级航区为××m”,船舶航行不同航区时,应分别签注。同时取消《关于印发〈内河自卸砂船货物装运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粤船检〔2005〕3号文要求签注的内容。
(七)砂船货物装载手册中的货物积载示意图应标注货舱口围板高度(前后端和船舯的围板高度,围板高度系指主甲板上表面至舱口围板或支柱顶缘的垂直距离)、货舱长度和货舱宽度(货舱宽度系指左右舷货舱口围板内缘的水平距离)。如图所示:
1. 货舱口围板高度(含活动围板,如有时):前端 m;
船舯 m; 后端 m。
2. 货舱长度 m。
3. 货舱宽度 m。
(八)砂船货物装载手册的封面和货物积载示意图盖“确认章”并填写相应内容,可不盖骑缝章。货物装载手册封面的“审核单位”可删除。
二、按局粤船检〔2005〕3号文要求应配备货物装载手册的现有砂船,应结合最近的营运检验满足本通知第一条(五)、(六)、(七)、(八)项的要求。现场验船人员核实实船和批准图纸后,应直接在原货物积载示意图手写补充货舱口围板高度、货舱长度和货舱宽度,手写位置加盖“确认章”。现有砂船还应在原货物装载手册封面上加盖“确认章”。
已经批准的现有砂船货物装载手册,若同一或多个航区有多种堆装状态的,可在原堆装状态选取一种,将其余堆装状态划去,并在划去的地方加盖“校正章”,若选取新的堆装状态,应满足第一条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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