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船检机构检验登记的内河砂石运输船施工船
在广东沿海航行作业检验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粤海事检〔2008〕373号 2008年6月26日)
各直属局,深圳船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实施“两船”整治期间临时性船舶检验规定和配员要求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318号)精神,现就外船检机构检验登记的内河砂石运输船施工船在广东沿海航行作业检验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提出附加检验申请,提供广东海事局的批复意见和原船检登记机构出具的检验委托书。
二、申请人应提供一套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体、轮机、电气图纸和倾斜试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原船检登记机构出具的上述图纸和倾斜试验报告与其存档一致的文字证明。
三、申请船舶除应满足粤海事通〔2008〕318号文的检验要求外,检验人员还应重点核对实船主尺度,总布置,货舱尺寸、位置和围板高度。船舶主尺度误差为,总长±1%、船宽±0.5%、型深±1.5%。船舶主尺度误差超出上述范围时,不应进行检验发证。
四、拟在广东沿海航行作业的外船检机构检验登记内河砂石运输船施工船的检验申请和发证工作由各局受理、实施,检验所(站)不得受理上述船舶的检验申请和检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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