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废止一批海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法〔2013〕497号 2013年7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要求,以及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的精神,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事局业务处室、分支局为了落实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工作要求,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截至2013年5月31日)进行评估及专项清理,现将第一批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21件(附件1)。
二、决定废止广东海事局业务处室、分支局为了落实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工作要求,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3件(附件2)
三、决定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6项(附件3)。
上述决定废止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和
海事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的业务处室、分支局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目录
3.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
广东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一、通航管理 | |||
1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单位备案制度》的通知 | 粤海事通〔2008〕16号 | 2008-1-10 |
二、船舶、船公司管理 | |||
2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乡镇渡船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粤海事船〔2006〕603号 | 2006-11-28 |
三、防污染、危险货物管理 | |||
3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 | 粤海事危〔2002〕423号 | 2002-8-14 |
4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危防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粤海事危〔2006〕40号 | 2006-1-26 |
5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 粤海事危〔2008〕165号 | 2008-4-3 |
四、船员管理 | |||
6 | 关于印发《非机动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 粤海事船员〔2001〕818号 | 2001-12-30 |
7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实施办法》的通知 | 粤海事船员〔2002〕389号 | 2002-8-6 |
8 | 关于印发《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 粤海事船员〔2003〕3号 | 2003-1-2 |
9 | 关于开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工作的通知 | 粤海事船员〔2004〕133号 | 2004-4-5 |
10 | 关于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 粤海事船员〔2004〕591号 | 2004-11-25 |
五、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 | |||
11 | 关于启用内河船舶吨位计算应用程序的通知 | 粤船检〔2002〕8号 | 2002-6-8 |
12 | 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内河自卸砂船安全技术状况评估会议纪要的函 | 粤船检函〔2004〕62号 | 2004-11-4 |
13 | 关于修改内河船舶吨位计算应用程序法规年份的通知 | 粤船检〔2005〕11号 | 2005-3-8 |
六、分支局于2010年7月1日前发布的海事规范性文件 | |||
14 | 关于公布实施《琼州海峡北岸水域船舶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 粤湛海事通〔2005〕7号 | 2005-4-12 |
15 | 关于实施《大亚湾海域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惠海事〔2003〕96号 | 2003-12-22 |
16 | 关于颁布《外海大桥水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 (91)江港监字第28号 | 1991-4-2 |
17 | 关于施行《广海港水上安全管理暂行规则》的通告 | 江港监监字第061号 | 1991-11-1 |
18 |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船员培训收费的批复的通知 | 江港监局办〔1992〕51号 | 1992-9-7 |
19 | 关于颁布《鹤山港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 江港监〔1992〕54号 | 1992-9-21 |
20 | 关于《恩平港安全管理规则》颁布实施的通知 | 江港监局监〔1996〕36号 | 1996-5-28 |
21 | 关于颁布实施《三埠港水上安全管理规则》和《三埠港船舶停泊规定》的通知 | 粤江港监督〔1998〕2号 | 1998-1-8 |
附件2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的业务处室、分支局以公文形式下发的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转发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海事危〔2011〕23号 | 2011-1-12 |
2 | 关于申请《海员出境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 湛海船员字〔2000〕8号 | 2000-6-19 |
3 | 关于印发《佛山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佛海事〔2008〕14号 | 2008-1-24 |
附件3
广东海事局决定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及发布时间 | 废止的条款内容 |
1 |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4-25 | 第十二条 举办可能影响桥区水域航行安全的大型水上群众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举办方应当提前7天将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2 | 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 | 粤海事法〔2011〕634号,2011-9-30 | 第八条中的“特殊情况,须经海事、航道部门批准”。 |
3 | 转发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 | 粤海事检〔2002〕97号,2002-2-22 | 第四条 辖区内未经我局认可的船厂建造的船舶,各局一律不得擅自检验发证,应责令其停工和拆解。 |
4 | 关于印发《江门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江海事通〔2008〕78号,2008-8-25 | 第十条中的“引航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引航机构应将《引航签证单》报江门海事局备案”。 |
5 | 茂名港单浮系泊作业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粤茂海事船〔2004〕37号,2004-4-16 |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3)油船加油、加水”。 |
6 | 关于印发《茂名港水东港区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粤茂海事监〔2010〕40号,2010-6-15 | 第二十条 进行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船舶(物)拖带作业,应在启拖前7天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拖航申请书和适拖证书,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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