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粤海铁路火车轮渡危险
货物安全运输管理和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粤湛海事危[2004]7号 2004年5月24日)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火车轮渡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粤海铁路火车渡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海事〔2002〕9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粤海铁路火车轮渡的特点,现将加强火车轮渡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火车轮渡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前,禁止载运危险货物,公司应通知沿途各铁路转运站,不要再安排危险货物过海运输,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车辆滞留。
本款所提危险货物系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危险货物,以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Ⅶ章、《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附则Ⅱ、附则Ⅲ、《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现有气体船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船舶安全运输包装辐射核材料、环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危险有毒有害物质与物品。
二、火车渡轮载运已认定为危险性和海洋污染性较低的货物或铁路运输时不属危险品的货物,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照《关于对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部分货物的复函》(粤湛海事函〔2004〕11号)的要求执行。
三、粤海铁路北岸船舶加油作业,应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安全作业和防污染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执行,配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具体可参照我局批函的种类和数量配置。公司应加强安全与环保工作,切实履行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四、在火车轮渡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后,公司应加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船舶在进出港、装卸作业时,应按规定向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除明文规定外,火车渡轮载运性质不明的危险品,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交其性质的有关资料,按海事部门核定的项目编号申报及装运。若装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中未列明的散装液体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交说明液态化学品的产品特性、理化特性、对生物体环境的危害影响以及说明构成物质主要有害成份的分析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装船运输。
六、据统计,自从粤海铁路火车轮渡开通后,目前海安港包装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的数量已下降了近三分之一。鉴于上述情况,请你公司对偷运、夹带和伪报危险货物的行为加强现场监管,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和采用科学手段进行查堵,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夹带、偷运和伪报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火车轮渡运输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七、公司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危险货物查堵人员、船员、码头作业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及防污染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八、公司应加强与海事部门、船检等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火车轮渡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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