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和银行代收港口规费的通知
(粤茂海事财〔2004〕93号 2004年12月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进出茂名港水东港区、博贺港区的船舶(单位和业主个人,下同),实行***和银行代收港口规费及罚没收入的征收管理。
二、由于各专业银行在茂名港水东港区所属地域没有开设营业网点,为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对于进出水东港区的船舶实行***结算方式。请各缴费单位于2005年1月1日前,到各专业银行开设具有“银联”功能(卡面有“银联”标识)的银行消费卡,我局在水东港区规费征收窗口设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结算终端系统(简称POS机)供结算使用。
三、对于进出茂名港博贺港区的船舶实行指定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我局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博贺支行开设专用账户,请各缴费单位自行到该银行进行缴费。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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