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的通知
海船检[2001]608号 2001年10月15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01]611号)要求,现将《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
附件:
验船人员过渡考试大纲
第一章 船 舶
第一节 公共部分
一、总则———检验与发证;
二、航区划分。
第二节 船体专业
一、船体结构与强度;
二、分舱与稳性;
三、结构防火;
四、吨位丈量;
五、载重线;
六、完整稳性;
七、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
八、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三节 轮机专业
一、一般规定;
二、泵和管系;
三、锅炉和受压容器;
四、柴油机;
五、轴系及螺旋桨;
六、甲板机械;
七、消防设备;
八、防止油类污染设备。
第四节 电气专业
一、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
三、照明系统;
四、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
五、无线电通信设备;
六、航行设备;
七、信号设备。
国际航行海船、沿海航行海船、内河船舶类别验船人员考试参考书目分别为: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国际部分;
(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非国际部分;
(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第二章 船用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二、集装箱检验和发证。
参考书目:
(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产字[1983]88号);
(二)《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章 海上设施
海上移动平台检验和发证。
参考书目:《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
第四章 沿海小型船舶
一、总则——检验与发证;
二、船舶结构与强度;
三、舾装;
四、稳性与载重线;
五、轮机;
六、电气装置;
七、消防;
八、救生设备;
九、无线电通信与信号设备;
十、乘客定额。
参考书目:《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1996)。
第五章 内河小型船舶
一、检验种类与检验项目;
二、船体结构与强度;
三、干舷和稳性;
四、船舶设备;
五、吨位丈量;
六、乘客定额;
七、轮机及电气设备。
参考书目:《船长5—10米内河钢船检验规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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