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交水函〔2008〕1754 号
各地级市以上交通(港航)局(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全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我们认真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推进我省水运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从前一阶段学习贯彻《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情况看,全省各级机构及其管理队伍表现出对贯彻工作的高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多数地市管理部门积极举办面向管理人员和企业的宣贯班或培训班,认真推进新规定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也有少数地市工作不够到位,效果还不明显。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新规定和推进水运管理规范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新规定落实到管理工作实际中去
(一)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新规定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切实提高对新规定的认识,积极增强贯彻新规定的自觉性。应进一步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书面宣传材料、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加强对新规定的宣贯工作,务必使相关管理人员、企业和船东全面、准确的熟悉、理解新规定的要求。要及时调整更新水运行业相关申报事项指引,以提高相关受理部门或受理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不能满足新规定关于人员资质要求的,将不受理其新增运力的申请。
(三)从2008年12月31日起,对不能满足新规定关于人员资质要求的,将停办其所有行政申请事项,并结合年审,进行整顿,直到其满足人员资质要求为止。
(四)对接受委托经营的企业,除管理人员资质需要满足新规定要求外,其自有运力仍按省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7〕1869号)执行,暂不调整(淘汰报废水泥船以更新运力的,可适度放宽限制)。
(五)经营港澳航线并兼营内贸航线的企业,其内贸船舶与兼营船舶应合并计算,满足新规定人员资质要求;其单纯经营港澳线船舶则可暂不计算在内,在部、省作出明确的新的规定前,仍按原来规定进行管理。
(六)对企业自有运力不能满足新规定要求的,虽然部尚未明确具体落实时间,但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并积极督促其尽快实现新规定的要求。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新规定的推行和实施,随时掌握在推进执行新规定过程中市场、企业及船东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发现或遇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省交通厅进行沟通并书面报告。在今年12月20日前,以地市为单位,要将新规定推行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到厅港航局水运处。
二、结合贯彻执行新规定,认真做好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全省营运企业、船舶的清理及信息采集工作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的要求,水路运输许可证在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那一批,统一在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时(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再换发,原许可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把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文件转发至各企业,作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二)全面清理全省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各地应将水运企业和船舶年审作为推进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认真做好企业和船舶年度审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为3个月内)满足相关资质及其他年审要求,对经过一定期限整改仍不能满足年审条件尤其是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坚决清理退出市场。对过期(具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不年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清理,注销其营运证,并通知船东或在当地指定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将注销营运证的船名录和营运证编号通报给当地海事、港口部门。
(三)结合新规定贯彻和船舶换证工作,大力做好全省水运企业和船舶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在2008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及时将清理摸底情况随同信息采集表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一并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的电子邮址为:zengqingbiao@gdcd.gov.cn。(附《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信息采集表》、《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信息采集表》)
三、结合新规定实施和换证积极推动水泥船退出营运市场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交水发〔2006〕56号)的有关要求: 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木质船、挂浆机船进入西江航运干线及珠江三角洲主航道;2008年12月31日前水泥船、木质船、挂浆机船基本退出市场,2010年全部退出市场。(珠江运海水、海鲜专用水泥船舶可作为特殊船型处理,另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在受理企业申请业务同时,做好关于水泥船退出市场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熟悉了解水泥船退出市场的意义。
(二)全面清理营运水泥船舶。各地对年审过期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水泥船舶,应进行及时清理,通知企业或船东,及时注销其船舶营运证,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注销营运证船名录和营运证编号,同时抄报当地海事部门。对仍持有营运证的水泥船舶,要及时做好统计登记和上报工作。各地要将持有营运证水泥船舶统计报表于今年11月底前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具体统计要求见附表《广东省水泥船信息统计表》。
(三)根据有关要求,我厅对由省交通厅盖章签发的在08年到期的水泥船营运证不再续期和换发,各地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本辖区内到期的水泥船营运证适当延期,但不得核定在珠江航运干线和珠江三角洲主航道营运。
(四)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不得批准水泥船舶进入营运市场。持有营运证的水泥船舶不得跨市转让。支持和鼓励通过淘汰报废营运水泥船舶更新运力。凡委托经营企业通过报废营运水泥船舶更新运力的,可以放宽省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7〕1869号)对企业委托经营运力的限制,报废一艘市场营运水泥船可以更新一艘钢质船舶。
四、将贯彻执行新规定与深入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和落实港航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有机结合起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水运管理的规范化,积极推动水运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这既是对实施新规定的延伸和深化,也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内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而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港航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既是对规范年活动在我省开展的具体化,也是我省推进港航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我省港航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工作纲要。各地要将开展规范年活动和落实指导意见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规范年活动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附件:1.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信息采集表
2.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信息
3.广东省水泥船信息统计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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