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的通知
粤安[2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含顺德区,以下简称“各市”,下同)未能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省政府将对该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剖析,查找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及措施。
第三条 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委办提请省政府对该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1起重大事故和1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的;
(三)180日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四)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其中:
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7起以上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40%以上的;
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3起以上7起以下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50%以上的;
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3起以下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80%以上的;
(五)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政府约谈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或受委托的省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省安委办领导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人员包括:相关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负责人和分管相关行业的市政府负责人、对事故所在行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
各市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原因被约谈的,被约谈人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负责人和分管事故行业的市政府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省政府予以约谈。如有多个市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办向被约谈市和参加约谈会议的省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市,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各市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市汇报有关情况,再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请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讲话。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并通报全省,省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督办情况书面报告省安委办。
(六)被约谈的市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30日内以市政府名义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安委办。
第六条 各市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近期较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整改措施。
省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约谈市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被约谈的市政府领导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主持约谈的副省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请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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