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粤机编[2012]23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广东“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粤府[2012]10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密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费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执行、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披露、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等情况,以及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审批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促进其依法行政。
三、监管措施
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公众在监管中的不同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要针对调整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着力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从单一的书面审查等手段向利用信息化平台暨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式转变;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根据舆论、服务对象评价及年度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对监管职能相近、监管对象相同的部门,鼓励实行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或受委托主体在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内部质量、诚信评级和惩罚处置以及行业资质认定等优势,提高行业自律能力,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重点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监督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监管。
(三)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加大在监管工作中的科技投入,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监管部门需求,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监管信息,增强各部门行政管理的协同能力,搭建标准化、跨部门的协作流程和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理水平,归集分析运用监管信息,提高政府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应用科技手段,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行为信息公开,将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对社会、公众公开,为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的信用档案。推进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引导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推进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建设,重点对监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监督和引导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诚信守法,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实现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
(五)建立投诉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种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反法律法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优势。
(六)加强绩效评估管理。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职能承接主体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估。重点对承接主体的投入、产出及其社会效果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其绩效等级,并作为承接主体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承接主体服务供给的优质高效和公平公正。
(七)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特点,大力推动标准化工作,构建技术标准框架,创建或完善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推广应用。建立承接主体履行职责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对组成要件、实施流程、办理结果等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充分发挥标准的导向作用,规范和约束承接主体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八)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通过制订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的法律地位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明确有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提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立激励机制。
四、监管责任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是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拟订加强监管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监管办法;牵头对各职能部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监察部门。对职能部门实施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建立政府监管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机制;落实监管问责机制,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制部门。配合制订或修订监管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加强监管对象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职能部门制定完善监管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对各职能部门的相关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从制度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民政部门。牵头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完善社会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五)财政部门。监督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执行有关财税方针政策、财会制度的情况;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各职能部门在财政预算、财政支出、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
(六)物价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涉及的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组织指导对相关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及***,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
(七)宣传部门。指导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宣传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着力创造良好舆论监督环境。
(八)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工作组织领导,充实监管力量,具体落实监管责任。牵头制订、修订行政审批调整事项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推动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对承接主体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研究制定推动、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协同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对取消、转移、下放、委托管理的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对取消事项,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子项取消的,可单独制定监管办法,也可对整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监管办法;并入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对并入后的事项制定监管办法;作为中间环节取消的,由终审部门牵头制定监管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也要完善监管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对各事项具体监管办法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监察、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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