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节选】
(共计19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8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19 |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20 |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
21 |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 |
22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 |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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