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港澳船舶到广东省地方船厂修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口办字[1988]3号)
广东省口岸办公室:
你办粤府口字[87]53号请示悉。有关承接港澳船舶入境修理的管理问题,经商有关主管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承接港澳籍船舶入境修理业务的船厂(仅限于沿海的船厂),由你办商省军区、经贸部门、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船舶入出境联检手续一般应在设有联检机构的口岸办理。若有特殊情况和要求,由你办商联检部门同意后,可在修船坞(厂)办理联检手续。联检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现场办公条件,由修船单位提供。
三、入境修理船的有关代理工作,由当地外轮代理公司负责。
四、对船舶的卫生、动植物检疫及处理费用,可参照《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七)、三条规定执行。
五、船舶在厂修理期间,应接受海关监管。对进口修船用的物料、器件,按海关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修船更换下来的旧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未经经贸部门和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或内销。
六、入境修理的船舶,应照章缴纳船舶吨税。
七、修船期间,边防可免予驻船监护。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由地方负责安排。
八、船厂在接修港澳籍船舶过程中遇到矛盾时,由当地县(市)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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