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2号
关于实施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和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和《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和《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试行)
2.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试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试行)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5770、81401、81305。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由分隔带、通航分道、警戒区、避航区、边界线和沿岸通航带组成。
1. 分隔带
定线制分隔带由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共8个分隔带组成。
1.1. 1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A:20°11′47″N,110°21′41″E;
B:20°11′23″N,110°21′44″E;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1.2. 2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G:20°09′22″N,110°08′20″E;
H:20°09′46″N,110°08′17″E。
1.3. 3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a:20°13′24″N,110°22′24″E;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d:20°12′37″N,110°17′16″E。
1.4. 4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K:20°12′43″N,110°14′27″E;
L:20°12′47″N,110°14′53″E。
1.5. 5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g: 20°11′53″N、110°12′14″E;
h:20°11′42″N,110°12′16″E;
i:20°10′57″N,110°07′23″E;
j:20°11′07″N、110°07′08″E。
1.6. 6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k: 20°07′44″N、110°07′35″E;
l:20°07′58″N,110°07′50″E;
m:20°08′43″N、110°12′48″E;
n:20°08′32″N、110°12′50″E 。
1.7. 7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O:20°08′26″N,110°15′41″E;
P:20°08′22″N,110°15′15″E。
1.8. 8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q:20°09′18″N、110°17′54″E;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t:20°09′58″N,110°22′51″E。
2. 通航分道
2.1. 东西向定线制
2.1.1. 东西向定线制北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1.1.1. bc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b:20°13′10″N,110°22′09″E;
c:20°12′26″N,110°17′18″E。
2.1.1.2. IJ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I:20°12′05″N,110°15′01″E;
J:20°12′01″N,110°14′35″E。
2.1.1.3. hi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h:20°11′42″N,110°12′16″E;
i:20°10′57″N,110°07′23″E。
2.1.2. 东西向定线制南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1.2.1. lm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l:20°07′58″N,110°07′50″E;
m:20°08′43″N,110°12′48″E。
2.1.2.2. MN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M:20°09′04″N,110°15′07″E;
N:20°09′08″N,110°15′33″E。
2.1.2.3. rs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r:20°09′29″N,110°17′52″E;
s:20°10′12″N,110°22′36″E。
2.1.3.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1号、2号分隔带与东西向定线制北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1.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61°(真方向)。
2.1.4.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2号、1号分隔带与东西向定线制南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1.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81°(真方向)。
2.2. 南北向定线制
2.2.1. 南北向定线制东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2.1.1. pr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p:20°08′47″N,110°18′00″E;
r:20°09′29″N,110°17′52″E。
2.2.1.2. CD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C:20°10′47″N,110°17′37″E;
D:20°11′11″N,110°17′33″E。
2.2.1.3. ce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c:20°12′26″N,110°17′18″E;
e:20°13′08″N,110°17′10″E。
2.2.2. 南北向定线制西界线由下列线段组成。
2.2.2.1. fh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f:20°12′24″N、110°12′08″E;
h:20°11′42″N、110°12′16″E。
2.2.2.2. EF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E:20°10′25″N,110°12′30″E;
F:20°10′01″N,110°12′35″E。
2.2.2.3. mo段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m:20°08′43″N、110°12′48″E;
o:20°08′01″N、110°12′56″E。
2.2.3. 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7号、4号分隔带与南北向定线制东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50°(真方向)。
2.2.4.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4号、7号分隔带与南北向定线制西界线之间的水域,宽为2.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70°(真方向)。
3. 警戒区
3.1. 1号警戒区为以地理位置20°11′53″N,110°23′48″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水域。
3.2. 2号警戒区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c:20°12′26″N、110°17′18″E;
h:20°11′42″N,110°12′16″E;
m:20°08′43″N,110°12′48″E;
r:20°09′29″N,110°17′52″E。
3.3. 3号警戒区为以地理位置20°09′15″N,110°06′14″E为中心,半径2海里的水域。
4. 避航区
以地理位置20°10′34″N,110°15′04″E为中心,半径0.2海里的水域。
5. 边界线
5.1. 东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e:20°13′08″N,110°17′10″E;
d:20°12′37″N,110°17′16″E。
5.2. 东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q:20°09′18″N、110°17′54″E;
p:20°08′47″N,110°18′00″E。
5.3. 西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o:20°08′01″N、110°12′56″E;
n:20°08′32″N、110°12′50″E。
5.4. 西北边界线为下列两点的连线:
g: 20°11′53″N、110°12′14″E;
f:20°12′24″N、110°12′08″E。
6. 沿岸通航带
6.1. 东西向定线制北侧沿岸通航带为a、d、e、L、K、f、g、j地理位置点的连线与雷州半岛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6.2. 东西向定线制南侧沿岸通航带为k、n、o、P、O、p、q、t地理位置点的连线与海南岛海岸线之间的水域。
6.3. 船舶从沿岸通航带进入通航分道,应谨慎驾驶,从警戒区按照规定的主流向驶入。
7.特别规定
7.1. 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远离船舶定线制水域。
7.2. 使用南北向定线制的船舶,当受大风浪影响导致有航行危险而无法遵守船舶定线制时,应及时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经批准后,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主流航向航行。在此期间,使用东西向定线制的船舶,应服从琼州海峡交管中心的指挥,主动避让使用南北向定线制的船舶。
7.3. 按规定应使用通航分道的船舶,如果仅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
7.4. 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定线制的规定。
7.5. 对不遵守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6. 船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如须穿越,应向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穿越。
附件2:
琼州海峡船舶报告制(试行)
1. 适用的船舶
适用本强制性船舶报告制的船舶为:
1.1. 客船、客滚船;
1.2. 2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2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地理覆盖范围是以木栏头灯塔(地理位置为20°09′36″N,110°41′04″E)为圆心、22海里为半径的圆弧线;临高角灯塔(地理位置为20°00′38″N,109°42′42″E)和灯楼角灯塔(地理位置为20°13′28″N,109°55′07″E)的连线以及琼州海峡岸线之间水域。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5770、81401、81305。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线
3.3.1. 东报告线
以木栏头灯塔(地理位置为20°09′36″N、110°41′04″E)为圆心,22海里为半径向北、向东所画的圆弧与岸线连接的弧线。
3.3.2. 西报告线
临高角灯塔(地理位置为20°00′38″N、109°42′42″E)与灯楼角灯塔(地理位置为20°13′28″N、109°55′07″E)的连线。
3.3.3. 南报告线
木栏头灯塔(地理位置为20°09′36″N、110°41′04″E)与20°03′30″N、110°00′00″E地理位置点的连线。
3.3.4. 北报告线
三墩灯浮(地理位置为20°12′06″N、110°05′24″E)与排尾角灯桩(地理位置为20°14′48″N、110°16′54″E)的连线。
3.4. 报告要求
3.4.1. 船舶进入报告制水域,除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报告船舶国籍和船舶类型;船舶驶离该水域则不要求报告。
3.4.2. 船舶驶离报告制水域内的港口时,应报告船名、船位、驶离时间及目的港。
3.4.3. 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及应遵守的程序
5.1. 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5.2. 船舶应在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
6. 报告制要求的无线电通信、发送报告的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 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守听/呼叫频道:VHF08
工作频道:VHF25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 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 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气象传感系统及AIS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特别规定
8.1. 使用南北向定线制的船舶,当受大风浪影响导致有航行危险而无法遵守船舶定线制时,应及时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经批准后,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主流航向航行。在此期间,航行于东西向通航分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航行在南北向通航分道的船舶,并服从琼州海峡交管中心的指挥。
8.2. 按照规定应使用通航分道的船舶,如果仅使用沿岸通航带航行,应将航行的动态和意图报告琼州海峡船舶交管中心。
8.3.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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