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珠江口水域设置三个临时锚地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1号)
自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航运市场严重萎缩,一些船舶因缺少货源而长时间在珠江口水域停泊,部分船舶无序锚泊影响了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为加强对长期停航船舶的监管与服务,维护珠江口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航行、锚泊船舶的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珠江口水域划定三个临时锚地,供长期停航船舶锚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锚地的名称、范围和编号
(一)珠江口临时1号锚地:在A 21°45′.95N 113°56′.69E,B 21°51′.64N 114°05'.24E,C 21°40′.32'N 114°06′.01 E,和D 21°40′.42N 113°56′.54E四点连线范围;编号L1。
(二)珠江口临时2号锚地:在A 21°53'.21N 114°07'.54E,B 21°46'.65N 114°07'.90E,C 21°48'.49N 114°13'.68E,和D 21°56'.50N 114°12'.63E四点连线范围;编号L2。
(三)珠江口临时3号锚地:在A 21°57'.19N 114°13'.49E,B 21°49'.27N 114°14'.43E,C 21°54'.55N 114°19'.32E和D 21°59'.88N 114°17'.62E四点连线范围;编号L3。
二、锚地使用对象与程序
(一)对象:长期停航船舶。
(二)程序:由长期停航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向广州海事局申报,经核准后在指定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具体申报程序以广州海事局公布为准。
三、监督管理
上述临时锚地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海事局负责。
所有在临时锚地锚泊的船舶,应接受广州海事局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安全与防污染工作,按规范显示号灯号型,保持正常值班,保障船舶锚泊安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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