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交海发[2002]4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远、中海、长航、中港集团、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 年7 月26 日经第9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部2002 年第5 号令发布,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事故统计工作。事故统计是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正确的事故统计数字可以帮助有关部门采取正确的安全管理措施,更好地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安排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从事事故统计工作。事故统计严禁不报、瞒报和漏报,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办法》要求,各海事机构在统计辖区事故的同时,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统计本要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省所属船舶的事故状况、分析事故发生规律,以便全面加强行业管理,并通过控制运力规模、提高准入条件等行政手段,有效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事故情况。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如果沟通不及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乡政府有时难以及时获得事故信息。为保证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乡政府及时了解本地船舶的事故情况和及时统计,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接到事故报告(一般事故及以上)五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通报船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如果当事船舶是乡镇船舶,海事管理机构还要同时将事故简况通报船舶所属县人民政府。具体通报表格见附件一。
四、认真填写事故报表。海事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航运企业要及时填写有关事故报表并按照上报。海事管理机构填写的《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一、辖区表二)见附件二;海事管理机构填写的《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辖区表三)见附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填写的《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和中央直属航运企业填写的《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单位)见附件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填写的《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本省)见附件五。为统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各海事管理机构还要按年度上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统计表》具体表格见附件六。
五、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中港集团等中央直属航运企业在上报事故报表时,要将所属企业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汇总后再上报交通部;部救捞局要将各直属单位的水上交通事故统一汇总后上报。
六、各海事管理机构在上报报表的同时,要将本辖区死亡失踪1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及以上的事故、遇险人数50 人及以上或危险品运输船舶重大险情(不论是否达到事故统计标准)等简要情况,“一案一报”附后同时报部。
七、为使各单位及时了解全国水上交通事故情况,以后部将每月下发“水上交通事故月报”,对各地区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通报;同时亦对未及时上报事故统计报表的单位进行通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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