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4]1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因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
除按规定由国务院或中央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外,如果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需参加事故联合调查,则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进行,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和领导。
二、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时,不仅要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还要查明相关的管理原因;不仅要判明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判明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方面,要重点打击故意违章行为,对故意违章船员和船舶,要从重从严处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执法机关,不仅要调查处理运输船舶的交通事故,也要调查处理非运输船舶的交通事故,但军用船舶、渔船的单方事故除外。
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都必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涉及客运船舶的小事故(险情人数30 人及以上)即使未达到等级事故标准,也必须调查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四、部海事局将加强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跟踪,死亡失踪10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部海事局都将给予跟踪或组织调查。部海事局跟踪的事故,主管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部海事局。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真正认识到事故调查处理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分析、研究通过事故调查得来的经验、教训,全面评估本辖区安全环境与事故发生的关系,及时纠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海事管理、船舶检验、港口管理、引航等机构存在管理方面的缺陷或责任,要及时上报部海事局。
六、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或结束后,如果发现事故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 号令)将事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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