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6]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吸取西班牙“威望”油轮和埃及“萨拉姆98”客滚船沉没事故教训,进一步改善我国船舶技术状况,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新规定,保障运输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我部对2001年修订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7月5日颁布了新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规定》提高了海上油船、化学品船进口船龄和技术标准,重点加强了客船、危险品船改建管理,还加强了对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
新《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改善我国运输船舶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新《规定》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改建老旧客船、危险品船的管理
为进一步改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普通客船)和危险品船(包括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的安全技术状况,降低改建客船、危险品船的安全风险,促进动力更新,禁止将普通货船(包括散货船、矿砂船、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改建为客船、危险品船,禁止不同种类的危险品船间的改建,禁止客船改建增加载客定额和危险品船改建增加载货能力。
各地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建的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等手续。
三、加强进口船舶的初次检验和老旧运输船舶的特别定期检验,严格执行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和退出关。
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符合进口船龄要求的外国籍船舶,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达到特别定期检查船龄的船舶,应按时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未按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以及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应及时予以报废。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对检验不合格的船舶、应予报废的船舶、进口的废钢船以及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的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船舶营运证,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运输船舶登记和签证手续。
四、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安全证书和船舶营运证的从事国内运输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行运力调控政策,保持运力平稳发展
虽然新《规定》明确了进口二手海上油船、化学品船的进口标准(不得进口单壳油船、进口船龄从15年以下提高到了12年以下),但我部《关于暂停审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3号)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从国外进口二手油船、化学品船从事国内沿海运输。因此2006年底前我部将不再批准从国外进口二手油船、化学品船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现有船舶报废后更新运力除外)。2007年1月1日后,我部将视已批准运力的建造情况和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决定是否恢复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包括从国外进口二手油船、化学品船从事国内沿海运输)。
六、积极做好《规定》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为了让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并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规定》,我部已将新《规定》登载到交通部政府网站,并在中国交通报、水运报上做了全文刊载。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正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主要内容的同时,认真细致地为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接受企业以及社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七、做好运输船舶的统计分析工作
各省市交通部门要结合水运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运输船舶的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本省市运力总体情况,并加强船舶运力结构分析。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实施新《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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