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安监字[1997 ]103号 1997年4月17日)
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港务(航)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大连海事大学: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37届会议于1995年9月14日以MEPC.65( 37)号决议,通过了对《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修正案(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新增了有关“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的第9条。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该修正案,将对1997年7月以后建造的船舶适用;对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将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为确保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如期实施,我局于1997年3月4。5日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水监系统危防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就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及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现将会议决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会议决定对国际及国内航线的船舶,船舶垃圾记录簿均应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格式,对于目前库存的旧版船舶垃圾记录簿,国际航线现有船舶在1998年7月1日前,仍可继续使用;对于国内航线船舶的使用截止日期应以公布的国内相应法规实施日期为准。
二、关于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会议决定由大连海监局牵头,上海海监局、长江港航监督局和大连海事大学派员参加编制工作,制定客船垃圾管理计划和除客船以外的其他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两个范本,将垃圾管理计划制成可以填空说明的格式,并于今年6月初完成制定范本工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由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审核批准。
三、关于公告标牌,会议决定由大连海监局负责于4月底前,制定出标牌式样,并分中英文和纯中文两种式样。公告标牌的内容包括附则V及第3条、第5条关于废弃物处理的要求,诸如对特殊区域的要求,12海里,25海里以内及以外对垃圾的处理有何限制以及违反本公告的罚款额等内容。四、关于拟定《国内航线船舶垃圾管理规则》,会议决定由广州海监局牵头,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烟台、宁波、厦门、长江和广东省9个港务监督参加,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进行起草工作,并于5月底前,完成讨论稿,6月份召开会议讨论反馈意见。
五、关于400总吨以下货船和载客15人以下的客船,附则V对这些船舶就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而言未做强制要求。会议决定这些船舶的垃圾处理也应按附则V的要求执行,并应在适当的文件(如航海日志)中对垃圾处理去向等作记录。
鉴于该修正案生效时间紧迫,请上述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船舶垃圾记录簿的格式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编制工作。港务监督部门应做好执行该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并按修正案要求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核批准工作;应对适用的出入港的国轮和外轮配备垃圾记录簿和垃圾管理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略)
二、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会议纪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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