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滚装船法定检验标准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海发[2000]606号 2000年ll月20日)
中国船级社、重庆市船检局、湖北省船检处:
为保障航运的安全,统一检验标准,现对长江滚装船适用法定检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内河滚装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0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l999”(以下简称《规则》)、《内河钢质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l996(以下简称《规范》)及《内河钢质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修改通报》(以下简称《修改规定》)对新建船的要求。
二、鉴于内河滚装船人级情况较复杂,可暂不申请入级检验,一律实施法定检验。不符合《规则》、《规范》和《修改规定》的滚装船,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三、川江改建滚装船载客超过12人的,应满足客船和滚装船的要求。对安装救生艇确实有困难的,不得载运乘客和客车,但可载运货车,每车可载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含司机),但总数不得超过30人,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圈。
四、川江改建滚装船的灭火装置原则上应满足《规则》、《规范》和《修改规定》的要求。如满足规范实在有困难,可采取等效措施。即:根据机舱容积配备足够量的大型泡沫灭火装置,对川江改装船载运货车加以限制,即只能载运自燃油闪点大于60cC的货运柴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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