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批复
海船检[2003]284号 2003年7月9日
江苏省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请示》(苏船检[2003]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载运危险品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按《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1992)(以下简称《1992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第五条的要求检验发证。
二、同意你局对满足《1992规定》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和“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三、在“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记事档中须注明以下事项:
本证书与“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不得同时使用。
四、“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中的货品名称处,可按所装运危险品的种类填写。
五、在“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的记事档中须注明以下事项:
1、本证书与“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不得同时使用。
2、本船可载运危险品汽车司机(或押运人员)××人(人数按交通部交海发[2002]495号文件的规定核定)。
3、在载运危险品时不得载运普通旅客。
此复。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