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海发﹝2017﹞204号 2017年12月15日
长江沿线各省、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经修订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 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 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 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 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五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
(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第十八条 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第十九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一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
(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必要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二十五条 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二十六条 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 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超宽交会。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在拟进入锚地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 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第三十二条 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 避 让
第三十四条 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
(一)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二)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 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
(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
(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
(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三十七条 靠离码头、进出港池和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八条 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 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 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38.6″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米且不超过90米时的情形。
(三)“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见附件6)
第四十四条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
(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航路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
一、主航道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长江口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航道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 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 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73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四)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五)宝山南航道。
北边界线:74、A77、A79、A81、A83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E,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经地理坐标R,至罗泾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A80、A82和A84灯浮。
(六)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5”号、SHEN SHUI BEI JIE 6”号至“SHEN SHUI BEI JIE 8”号和SHEN SHUI BEI JIE 9”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SHEN SHUI NAN JIE 1”号至“SHEN SHUI NAN JIE 5”号、SHEN SHUI NAN JIE 6”号至“SHEN SHUI NAN JIE 8”号和SHEN SHUI NAN JIE 9”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
二、辅助航道
南槽航道
南槽航道下段:
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7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北侧平行线,及以S7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经S25灯浮延伸至S35灯浮的连线。
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南侧平行线,并经S26至S34延伸至九段灯船的连线。
南槽航道上段:
北边界线:A29至A53奇数号灯浮、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28至A46、A50至A54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小型船舶航道
(一)南支航道延伸段。
东侧边界线:以AO至A9灯浮、南支灯船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东侧平行线。
西侧边界线:以AO至A9灯浮、南支灯船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西侧平行线。
(二)南支航道。
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10至A15、A17、A19、A21、A23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10至A15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经A16、A20、A22延伸至A26灯浮的连线。
(三)圆圆沙北侧通道。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T1与地理坐标T2之间的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Y与地理坐标H之间的连线。
(四)外高桥沿岸航道。
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L、地理坐标M,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N。
(五)宝山支航道。
北边界线:66、A73、A75、70、72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72号虚拟AIS航标,沿距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前沿12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地理坐标P、地理坐标Q和A76灯浮。
四、边坡100米水域
(一)深水航道北侧边坡100米水域。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C,3到45号奇数号灯浮和地理坐标H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深水航道南侧边坡100米水域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D,4至42号偶数号灯浮和地理坐标J的依次连线。
附件2
长江上海段警戒区
一、九段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05' 12.0″N / 121°59' 52.0″E(九段灯船);
(二)31°04' 57.3″N / 121°59' 22.0″E(A26灯浮);
(三)31°05' 45.3″N / 121°57' 52.0″E(A28灯浮);
(四)31°06' 38.0″N / 121°58' 26.0″E(A29灯浮);
(五)31°05' 45.0″N / 121°59' 52.0″E(S35灯浮)。
二、圆圆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七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8' 57.8″N / 121°42' 49.0″E(圆圆沙灯船);
(二)31°18' 35.3″N / 121°42'E(A54灯浮);
(三)31°19′11.7″N / 121°41′11.3″E(地理坐标U);
(四)31°19′43.3″N / 121°40′22.0″E(地理坐标L);
(五)31°20' 04.9″N / 121°40' 39.5″E(A54A灯浮);
(六)31°20' 34.3″N / 121°41' 03.2″E(47灯浮);
(七)31°19′20.5″N / 121°43′41.3″E(地理坐标T1)。
三、吴淞口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十三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2′41.9″N / 121°34′26.9″E(地理坐标点N);
(二)31°22′43.4″N / 121°34′23.2″E(地理坐标点V1);
(三)31°22′46.6″N / 121°34′07.5″E(地理坐标点V2);
(四)31°23′10.7″N / 121°32′57.0″E(地理坐标点V3);
(五)31°23′23.2″N / 121°31′15.2″E(地理坐标点V4);
(六)31°23' 47.2″N / 121°31' 08.4″E(吴淞口灯塔);
(七)31°24' 28.0″N / 121°30' 53.0″E(A72号虚拟AIS航标);
(八)31°24' 41.5″N / 121°31' 12.4″E(66灯浮);
(九)31°25' 23.5″N / 121°31' 01.6″E(67灯浮);
(十)31°24' 49.4″N / 121°32' 14.0″E(65灯浮);
(十一)31°23' 53.2″N / 121°34' 12.5″E(61灯浮);
(十二)31°23′30.8″N / 121°34′59.7″E(地理坐标G);
(十三)31°22' 59.9″N / 121°34' 39.0″E(A60灯浮)。
四、宝山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6' 58.8″N / 121°27' 20.4″E(A76灯浮);
(二)31°27′40.5″N / 121°26′38.1″E(地理坐标E);
(三)31°27' 59.7″N / 121°27' 03.4″E(74灯浮);
(四)31°28' 21.1″N / 121°27' 31.8″E(75灯浮);
(五)31°27′31.3″N / 121°28′23.1″E(地理坐标F);
(六)31°27′07.0″N / 121°27′37.1″E(地理坐标S)。
五、浏河口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1' 58.4″N / 121°21'E(宝山灯浮);
(二)31°31' 30.0″N / 121°20' 47.0″E(A84灯浮);
(三)31°32' 21.4″N / 121°19' 44.9″E(A86灯浮);
(四)31°33′12.4″N / 121°20′12.0″E(地理坐标W1);
(五)31°32′27.4″N / 121°21′29.0″E(地理坐标W2);
(六)31°32' 22.3″N / 121°21' 25.8″E(85灯浮)。
附件3
长江上海段避航区
大治河东口南端,禁16、禁15、禁14、禁13、禁12、禁11、禁10、禁9、禁8、禁7、禁6、禁5、禁4、禁3、禁2、禁1、禁0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避航区,航行船舶应当避免驶入。
附件4
长江上海段锚地
名 称 | 位置、用途和要求 |
南槽危险品锚地 | 一、南槽危险品锚地由A、B号锚泊区组成: (一)南槽危险品锚地A区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59′33.6″N / 122°26′32.0″E; 2.30°57′18.0″N / 122°26′32.0″E; 3.30°57' 18.0″N / 122°24'E(Q23灯浮); 4.31°00' 04.0″N / 122°24'E(Q24灯浮)。 (二)南槽危险品锚地B区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57′18.0″N / 122°26′32.0″E; 2.30°59′33.6″N / 122°26′32.0″E; 3.30°59' 04.0″N / 122°29'E(Q21灯浮); 4.30°57' 18.0″N / 122°29'E(Q22灯浮)。 二、供油轮、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南槽锚地 | 一、南槽锚地由1、2号锚泊区组成: (一)南槽锚地1号锚区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0′43.4″N / 122°20′44.0″E; 2.30°58′12.0″N / 122°20′44.0″E; 3.30°58' 12.0″N / 122°18' E (Q27灯浮); 4.31°01' 16.5″N / 122°18' E (Q28灯浮)。 (二)南槽锚地2号锚区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0°58′12.0″N / 122°20′44.0″E; 2.31°00′43.4″N / 122°20′44.0″E; 3.31°00' 10.0″N / 122°23' 29.0″E(Q25灯浮); 4.30°58' 12.0″N / 122°23' 29.0″E(Q26灯浮)。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 | 一、九段沙小型船舶锚地由1、2号锚泊区组成: (一)1号锚泊区范围为A40和A42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1000米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1.31°11' 06.3″N / 121°49' 41.0″E(A40灯浮); 2.31°12' 17.3″N / 121°48' 28.0″E(A42灯浮)。 (二)2号锚泊区范围为A42和A44灯浮连线(南槽航道上段南边界线)与距其1000米的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 1.31°12' 17.3″N / 121°48' 28.0″E(A42灯浮); 2.31°13' 29.3″N / 121°47' 24.0″E(A44灯浮)。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 | 一、江亚南沙危险品锚地范围为A45灯浮、A47灯浮、地理坐标X和Q15灯浮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1.31°14' 22.3″N / 121°47' 30.9″E(A45灯浮); 2.31°15' 40.3″N / 121°46' 08.0″E(A47灯浮); 3.31°16′02.4″N / 121°46′37.8″E(地理坐标X); 4.31°14' 59.3″N / 121°47' 40.0″E(Q15灯浮)。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南支航道的油轮、散化船、液化气船等危险品船和载运烟花爆竹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其中烟花爆竹船舶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 |
江亚南沙锚地 | 一、江亚南沙锚地范围为A49灯浮、地理坐标O、Q16A、Q16灯浮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一)31°16' 35.3″N / 121°45' 12.5″E (A49灯浮); (二)31°17′32.3″N / 121°44′16.0″E(地理坐标O); (三)31°17' 57.7″N / 121°44' 41.9″E(Q16A灯浮); (四)31°16' 59.3″N / 121°45' 42.0″E(Q16灯浮)。 二、供进出南槽航道的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横沙危险品锚地 | 一、横沙危险品锚地范围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7′07.0″N / 121°49′38.2″E; (二)31°17′25.8″N / 121°49′47.5″E; (三)31°17′12.4″N / 121°50′38.7″E; (四)31°17′22.9″N / 121°50′42.3″E; (五)31°16' 55.7″N / 121°52' 13.9″E(Q1灯浮); (六)31°16′17.3″N / 121°52′01.9″E。 二、供油轮、液化汽船、散化船和其他危险品船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横沙西锚地 | 一、横沙西锚地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8′19.4″N / 121°47′31.3″E; (二)31°17′57.5″N / 121°47′20.4″E; (三)31°18′32.3″N / 121°45′45.0″E; (四)31°18′54.5″N / 121°45′55.0″E。 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横沙东锚地 | 一、横沙东锚地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7′44.5″N / 121°47′55.3″E; (二)31°18' 26.3″N / 121°48' 16.0″E(Q3灯浮); (三)31°17' 50.5″N / 121°49' 39.3″E(Q2灯浮); (四)31°17′13.4″N / 121°49′20.0″E。 二、供大型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圆圆沙应急锚地 | 一、圆圆沙应急锚地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之间的水域。 (一)31°17' 45.8″N / 121°44' 1.0″E(A51灯浮); (二)31°18' 27.5″N / 121°43' 19.0″E(A53灯浮); (三)31°18' 45.3″N / 121°43' 47.2″E(Q35灯浮); (四)31°18′30.8″N / 121°44′47.2″E(42灯浮) 二、供船舶临时应急锚泊。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吴淞口锚地 | 一、吴淞口锚地由以下11个锚泊区组成: (一)1、2号锚泊区范围为Q4灯浮、地理坐标Z1连线,与47、49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47、49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1、2号锚泊区; 1.31°21' 30.0″N / 121°41' 45.0″E(Q4灯浮); 2.31°22′16.9″N / 121°40′06.4″E(地理坐标Z1); 3.31°20' 34.3″N / 121°41' 03.2″E(47灯浮); 4.31°21' 20.5″N / 121°39' 28.6″E(49灯浮)。 (二)3、4号锚泊区范围为地理坐标Z1、Q5、地理坐标Z2依次连线,与49、51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过Q5灯浮作49、51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3、4号锚泊区; 1.31°22′16.9″N / 121°40′06.4″E(地理坐标Z1); 2.31°23′06.4″N / 121°38′21.7″E(地理坐标Z2) 3.31°22' 39.0″N / 121°39' 20.0″E(Q5灯浮); 4.31°21' 20.5″N / 121°39' 28.6″E(49灯浮); 5.31°22' 10.8″N / 121°37' 46.0″E(51灯浮)。 (三)5、6号锚泊区范围为地理坐标Z2、Q7灯浮连线,与51、53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51、53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5、6号锚泊区; 1.31°23′06.4″N / 121°38′21.7″E(地理坐标Z2); 2.31°23' 57.0″N / 121°36' 34.0″E(Q7灯浮); 3.31°22' 10.8″N / 121°37' 46.0″E(51灯浮); 4.31°23' 04.5″N / 121°35' 55.1″E(53灯浮)。 |
吴淞口锚地 | (四)7、8号锚泊区范围为Q7灯浮、地理坐标Z3连线,与53、61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53、61灯浮连线的中垂线将其划分为7、8号锚泊区; 1.31°23' 57.0″N / 121°36' 34.0″E(Q7灯浮); 2.31°24′28.6″N / 121°34′37.2″E(地理坐标Z3); 3.31°23' 04.5″N / 121°35' 55.1″E(53灯浮); 4.31°23' 53.2″N / 121°34' 12.5″E(61灯浮)。 (五)9、10号锚泊区范围为地理坐标Z3、Q8和Q9灯浮依次连线,与61、65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过Q8灯浮作61、65 灯浮连线的垂线将其划分为9、10号锚泊区; 1.31°24′28.6″N / 121°34′37.2″E(地理坐标Z3); 2.31°24' 43.8″N / 121°33' 41.0″E(Q8灯浮); 3.31°25' 12.1″N / 121°32' 23.9″E(Q9灯浮); 4.31°23' 53.2″N / 121°34' 12.5″E(61灯浮); 5.31°24' 49.4″N / 121°32' 14.0″E (65灯浮)。 (六)11号锚泊区范围为Q9、Q10号灯浮连线,与距65、67号灯浮连线之间的水域。 1.31°25' 12.1″N / 121°32' 23.9″E(Q9灯浮); 2.31°25' 39.7″N / 121°31' 17.6″E(Q10灯浮); 3.31°24' 49.4″N / 121°32' 14.0″E (65灯浮); 4.31°25' 23.5″N / 121°31' 01.6″E(67灯浮)。 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宝山南锚地 | 一、宝山南锚地为以下八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9' 35.1″N / 121°25' 24.9″E(78灯浮); (二)31°30' 22.3″N / 121°23' 57.3″E(80灯浮); (三)31°31' 22.5″N / 121°22' 05.6″E(82灯浮); (四)31°31' 05.9″N / 121°21' 53.5″E(A83灯浮); (五)31°30' 25.5″N / 121°22' 34.8″E(A81灯浮); (六)31°29′52.5″N / 121°23′35.5″E; (七)31°29' 32.3″N / 121°24' 12.8″E(A79灯浮); (八)31°29' 07.9″N / 121°25' 18.2″E(A77灯浮)。 二、供船舶待命、待泊、避风和候潮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宝山北锚地 | 一、宝山北锚地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0′36.7″N / 121°24′48.7″E; (二)31°32′24.6″N / 121°21′28.4″E; (三)31°32' 41.6″N / 121°21' 47.1″E(Q13灯浮); (四)31°31' 51.9″N / 121°23' 32.5″E (Q12灯浮); (五)31°31' 02.5″N / 121°25' 17.2″E (Q11灯浮)。 二、宝山北锚地内设置应急专用锚区。应急专用锚区为下列四点依次联线范围内的水域: (一)31°32' 41.6″N / 121°21' 47.1″E(Q13灯浮); (二)31°32′15″N / 121°22′44″E; (三)31°31′55″N / 121°22′24″E; (四)31°32′25″N / 121°21′28″E。 三、供大型船舶待泊、候潮、补给、交接等。 四、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应急专用锚区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横沙通道1号锚地 | 一、横沙通道1号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9′21.5″N / 121°47′40.0″E; (二)31°20′25.5″N / 121°47′39.5″E; (三)31°20′23.0″N / 121°47′21.0″E; (四)31°19′22.0″N / 121°47′27.0″E。 二、供船舶待泊、候潮、避风、补给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横沙通道2号锚地 | 一、横沙通道2号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1′02.5″N / 121°47′39.0″E; (二)31°21′55.5″N / 121°47′27.0″E; (三)31°21′49.0″N / 121°47′19.0″E; (四)31°20′59.0″N / 121°47′24.0″E。 二、供船舶和渔业船舶待泊、候潮、避风、补给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横沙通道3号锚地 | 一、横沙通道3号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3′00″N / 121°46′50.0″E; (二)31°23′00″N / 121°46′44.0″E; (三)31°22′07″N / 121°47′14.0″E; (四)31°22′10″N / 121°47′19.0″E。 供船舶待泊、候潮、补给、临时避风等。 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南门临时锚地 | 一、南门临时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4′36.0″N / 121°28′06.0″E; (二)31°34′00.0″N / 121°29′20.4″E; (三)31°33′48.0″N / 121°29′12.0″E; (四)31°34′26.4″N / 121°28′00.0″E。 二、供船舶待泊、候潮、补给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堡镇临时锚地 | 一、堡镇临时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1′51.0″N / 121°33′00.0″E; (二)31°31′24.0″N / 121°32′38.4″E; (三)31°32′00.0″N / 121°31′37.8″E; (四)31°32′26.4″N / 121°32′01.8″E。 二、供船舶待泊、候潮、补给等。 三、船舶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附件5
长江上海段禁锚区
一、1号禁锚区
该禁锚区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8′50.3″N / 121°40′53.0″E;
(二)31°19′18.3″N / 121°40′08.0″E;
(三)31°22′18.3″N / 121°42′23.0″E;
(四)31°22′12.3″N / 121°42′43.0″E。
二、2号禁锚区
该禁锚区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7′00.3″N / 121°26′10.9″E;
(二)31°26′37.3″N / 121°26′32.9″E;
(三)31°32′04.4″N / 121°34′44.0″E;
(四)31°31′42.4″N / 121°35′38.0″E。
三、3号禁锚区
该禁锚区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0′19.4″N / 121°19′58.0″E;
(二)31°30′53.4″N / 121°19′22.9″E;
(三)31°37′06.4″N / 121°23′25.0″E;
(四)31°36′56.4″N / 121°24′14.0″E。
四、4号禁锚区
该禁锚区范围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8′44.4″N / 121°45′00.0″E;
(二)31°24′50.3″N / 121°42′35.0″E;
(三)31°25′13.3″N / 121°41′17.0″E;
(四)31°29′21.4″N / 121°43′45.0″E。
附件6
长江上海段地理坐标点
序号 | 名 称 | 经 纬 度 |
1 | 地理坐标A | 31°06′16.9″N / 122°29′38.6″E |
2 | 地理坐标B | 31°06′03.8″N / 122°29′38.6″E |
3 | 地理坐标C | 31°06′20.2″N / 122°29′38.6″E |
4 | 地理坐标D | 30°06′00.7″N / 122°29′38.6″E |
5 | 地理坐标E | 31°27′40.5″N / 121°26′38.1″E |
6 | 地理坐标F | 31°27′31.3″N / 121°28′23.1″E |
7 | 地理坐标G | 31°23′30.8″N / 121°34′59.7″E |
8 | 地理坐标H | 31°19′17.3″N / 121°43′33.5″E |
9 | 地理坐标I1 | 31°20′20.7″N / 121°40′52.1″E |
10 | 地理坐标I2 | 31°23′16.7″N / 121°34′50.3″E |
11 | 地理坐标I3 | 31°25′02.5″N / 121°31′06.9″E |
12 | 地理坐标I4 | 31°25′35.6″N / 121°29′57.0″E |
13 | 地理坐标I5 | 31°27′22.8″N / 121°28′06.7″E |
14 | 地理坐标I6 | 31°28′10.4″N / 121°27′17.7″E |
15 | 地理坐标I7 | 31°29′47.6″N / 121°25′37.3″E |
16 | 地理坐标I8 | 31°32′10.1″N / 121°21′12.6″E |
17 | 地理坐标J | 31°19′06.8″N / 121°43′09.2″E |
18 | 地理坐标K | 30°59′59.4″N / 122°29′41.7″E |
19 | 地理坐标L | 31°19′43.3″N / 121°40′22.0″E |
20 | 地理坐标M | 31°19′50.4″N / 121°40′10.9″E |
21 | 地理坐标N | 31°22′41.9″N / 121°34′26.9″E |
22 | 地理坐标O | 31°17′32.3″N / 121°44′16.0″E |
23 | 地理坐标P | 31°25′08.6″N / 121°29′10.1″E |
24 | 地理坐标Q | 31°25′35.4″N / 121°28′47.8″E |
25 | 地理坐标R | 31°28′59.8″N / 121°24′32.5″E |
26 | 地理坐标S | 31°27′07.0″N / 121°27′37.1″E |
27 | 地理坐标T1 | 31°19′20.5″N / 121°43′41.3″E |
28 | 地理坐标T2 | 31°18′46.4″N / 121°45′17.7″E |
29 | 地理坐标U | 31°19′11.7″N / 121°41′11.3″E |
30 | 地理坐标V1 | 31°22′43.4″N / 121°34′23.2″E |
31 | 地理坐标V2 | 31°22′46.6″N / 121°34′07.5″E |
32 | 地理坐标V3 | 31°23′10.7″N / 121°32′57.0″E |
33 | 地理坐标V4 | 31°23′23.2″N / 121°31′15.2″E |
34 | 地理坐标W1 | 31°33′12.4″N / 121°20′12.0″E |
35 | 地理坐标W2 | 31°32′27.4″N / 121°21′29.0″E |
36 | 地理坐标X | 31°16′02.4″N / 121°46′37.8″E |
37 | 地理坐标Y | 31°18′40.3″N / 121°45′15.0″E |
38 | 地理坐标Z1 | 31°22′16.9″N / 121°40′06.4″E |
39 | 地理坐标Z2 | 31°23′06.4″N / 121°38′21.7″E |
40 | 地理坐标Z3 | 31°24′28.6″N / 121°34′37.2″E |
41 | 南 汇 嘴 | 30°52′58.3″N / 121°52′28.0″E |
42 | 浏 黑 屋 | 31°30′52.4″N / 121°18′56.9″E |
43 | 施 信 杆 | 31°37′34.4″N / 121°22′33.0″E |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 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及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本船号灯、号型的效能;
(二)游艇应当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和适航证书;
(三)游览船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游艇俱乐部应当按规定备案。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一)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货物的船舶;
(二)挂桨机船、无船名船号船舶、无船舶证书船舶、无船籍港船舶。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禁止船舶鸣放号笛。
第二章 航 行
第九条 黄浦江航道由上行航道和下行航道组成,供船舶双向航行。
航道分隔线为浦西侧基线与浦东侧基线的中心线(见附件1)。上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下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和警戒区。
第十条 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小型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路可以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拟在黄浦江航行的船舶应当适时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核实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潮高、高压线和跨江大桥净空高度,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
船舶航行时,其总长及拖带尺度应当符合《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2)。
除应急救助外,非拖轮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当全程安排船首了望人员并备锚;航经游览船活动密集区,必要时还应当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高于8节。
船舶在游览船活动密集区不得滞航。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禁止游览船、游艇和渡船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抗风等级在黄浦江航行、作业。未核定抗风等级的涉客类船舶,蒲氏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航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追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间应当避免长时间并排航行。
禁止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三)B8号系船浮筒至轮渡金定线之间水域;
(四)陆家嘴弯道水域(苏州河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五)董家渡弯道水域(张家浜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六)龙华弯道水域(龙华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七)鳗鲤嘴弯道水域(长桥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八)徐浦大桥水域(徐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九)闸港弯道水域(闸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十)奉浦大桥下游500米至闵浦二桥上游500米范围内水域;
(十一)闵浦三桥水域(闵浦三桥下游500米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十九条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尽可能从他船船尾后方通过,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二十条 船舶靠离泊时,如不能在码头前沿安全掉头,应当到掉头区掉头。
船舶掉头前10分钟应当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
船舶或船队掉头时,应当谨慎驾驶,顺流时在1200米、逆流时在600米距离内有大型船舶或船队驶近的,应当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大型船舶掉头时,其他船舶应当避免驶近并及时与掉头船舶统一避让意图,尽可能避免从掉头船船首前驶过。
船舶在掉头区掉头时,不得采用抛锚或拖锚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经警戒区、掉头区、游览船活动密集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
第二十二条 拖带船队和大型船舶航经以下水域前,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通报动态,同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主动协调避让,避免与其他船舶会遇:
(一)陆家嘴弯道水域;
(二)董家渡弯道水域;
(三)龙华弯道水域;
(四)鳗鲤嘴弯道水域;
(五)徐浦大桥水域;
(六)闸港弯道水域。
第二十三条 除紧迫局面外,大型船舶倒驶的航行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载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
(二)渡船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员值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了望,保持与相关船舶有效沟通联系,通报动态,根据通航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离泊和横越航道,避免与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黄浦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时,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制定的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临时***通管制措施,限制、疏导船舶航行,并提前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通航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船舶密度过大可能影响通航安全;
(五)其他需要采取临时***通管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船舶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轮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3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三)载运闪点小于23℃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四)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五)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航行安全相关设备的检查、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吴泾深水航道为限于吃水船舶的单程航道。
限于吃水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其他船舶不应妨碍限于吃水船舶的正常航行,大型船舶、大型拖带船队禁止在深水航道内与限于吃水船舶会遇或追越。
第三章 停 泊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预定计划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
第三十二条 船舶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时,应当避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
船舶在靠、离码头或系船浮筒过程中,禁止人员登、离船舶和装卸货物,无关船舶不得系靠。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靠泊宽度靠泊码头、系泊系船浮筒。禁止超宽靠泊和单点系泊系船浮筒。
靠泊作业期间,船舶及码头装卸机具等不得影响航道中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三十五条 除避风和其他紧急情况外,任何船舶不得在非锚地水域锚泊。
船舶在锚地内锚泊时,应当与其他锚泊船舶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安排人员值班,保持正规了望,并采取必要的防止走锚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水下管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水域抛锚,且不得拖锚驶过该水域。
第四章 报 告
第三十七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确保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始终处于可用状态,并按要求保持守听。
第三十八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黄浦江前应当完成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提交报告信息,报告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拟进入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还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和航次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限于吃水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在进入黄浦江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措施和航行计划。
第四十条 大型船舶、客船、5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危险品船和大型拖带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与101号灯浮的连线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四十一条 拟通过吴泾深水航道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行抵达鳗鲤嘴前半小时,下行抵达闸港或离开码头前半小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VHF13)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船舶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向过往船舶通报情况,显示规定信号,尽可能让出航路,并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可能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救或互救,并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周围船舶通报动态。
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航路。附近船舶应当尽力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船舶一旦在航道中沉没,应当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沉没位置。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志,采取防止使他船触损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除紧急情况外,船舶落放附属的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应当事先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避 让
第四十六条 以下船舶应当避让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
(一)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二)越江渡船和横越航道的船舶;
(三)进、出支流港的船舶;
(四)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的船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三)“大型拖带船队”是指拖轮与被其拖带的1艘及以上大型船舶、设施的组合;
(四)“限于吃水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的水深及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七)“游览船活动密集区”是指杨浦大桥至卢浦大桥之间水域。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海事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 年 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黄浦江通航要素
一、航道分隔线
(一)浦西侧基线。
1.自吴淞口灯塔起,依次沿导堤外侧80米处和浦西各码头前沿80米、闸北电厂取水口外侧65米顺河道弯度经107、108、110号灯浮、S16至S19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A、B1号至B37号系船浮筒、地理坐标点B和地理坐标点C的连线。
2.自地理坐标点C起,顺河道弯度沿世博水门码头前沿100米、开平码头前沿80米至汇龙码头上游端外侧80米的连线。
3.自汇龙码头上游端至131灯浮,黄浦江浦西侧5米等深线。
4.自131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吴泾深水航道的浦西侧边界线。
5.自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黄浦江浦西侧5米等深线。
(二)浦东侧基线。
1.自黄浦江界起沿101号灯浮经103至106号灯浮,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至B42、B43号系船浮筒、114号灯浮的连线。
2.自114号灯浮起,顺河道弯度沿浦东侧各码头前沿80米经地理坐标点D、E、F至133号灯浮南侧100米处的连线。
3.吴泾深水航道浦东侧边界线。
4.自吴泾第二发电厂上游120米至巨潮港上口,黄浦江浦东侧5米等深线。
二、吴泾深水航道
吴泾深水航道为黄浦江塘车线轮渡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自131灯浮向上游经133号灯浮至吴泾第二发电厂码头上游120米处总长4041米、底宽100米的人工疏浚航槽,航槽设计水深9.1米。
三、警戒区
(一)吴淞警戒区。
吴淞警戒区的范围为吴淞口灯塔与地理坐标点G1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G2与地理坐标点G3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二)蕴藻浜警戒区。
蕴藻浜警戒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H1与地理坐标点H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H3与地理坐标点H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四、掉头区
(一)1号掉头区。
1号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I1(军工路码头上角)与地理坐标点I2(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I3与地理坐标点I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二)2号掉头区。
2号掉头区的范围为自地理坐标点J1与地理坐标点J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J3(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地理坐标点J4(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使用。
(三)3号掉头区。
3号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K1(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地理坐标点K2(其昌东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K3(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地理坐标点K4(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小于275米的船舶使用。
(四)十六铺掉头区。
十六铺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L1与地理坐标点L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L3与地理坐标点L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五)世博掉头区。
世博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M1与地理坐标点M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M3与地理坐标点M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六)龙华掉头区。
龙华掉头区的范围为地理坐标点N1与地理坐标点N2的连线至地理坐标点N3与地理坐标点N4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游览船、游艇使用。
五、锚地
名称 | 位置及使用规定 |
张华浜锚地 | 自31°21′32.4″N / 121°30′15.2″E顺河道弯度向下游至31°22′06.3″N / 121°29′58.0″E的连线向浦东侧宽100米的水域。 限500载重吨及以下的内河船舶及200载重吨及以下的海船和内河拖轮候潮;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龙华嘴小型船舶锚地 | 自上海港船舶修理厂码头上游端上游30米的5米等深线处起,顺河道弯度向上游方向至130米处连线,向浦东侧的水域。 即下列4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11′17.5″N / 121°28′7.6″E (2)31°11′15.3″N / 121°28′8.9″E (3)31°11′13.2″N / 121°28′4.8″E (4)31°11′15.5″N / 121°28′3.3″E 限100总吨以下的船舶候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小黄浦小型船舶锚地 | 自杨思水厂灯桩上游110米处起向上游方向330米处止、距岸60米处起向江中心方向120米处止的水域。即下列4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09′30.1″N / 121°27′52.9″E; (2)31°09′31.2″N / 121°27′50.2″E; (3)31°09′37.5″N / 121°27′53.4″E; (4)31°09′36.6″N / 121°27′56.2″E。 限100总吨以下的船舶侯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翁家塘锚地 | 翁家塘至盐铁塘浦东侧水域,即下列10点依次连线范围: (1)31°02′39"N / 121°28′46"E; (2)31°02′40"N / 121°28′48"E; (3)31°02′36"N / 121°28′49"E; (4)31°02′25"N / 121°28′50"E; (5)31°02′09"N / 121°28′53"E; (6)31°01′58"N / 121°28′56"E; (7)31°01′58"N / 121°28′54"E; (8)31°02′09"N / 121°28′51"E; (9)31°02′25"N / 121°28′47"E; (10)31°02′36"N / 121°28′46"E; 限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侯潮、避风和待泊; 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注:上述锚地除张华浜锚地外,均禁止油轮及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锚泊。
六、部分物标位置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位置 |
1 | 吴淞口灯塔 | / | 31°23′47.2″N / 121°31′08.4″E |
2 | 101号灯浮 | / | 31°23′39.6″N / 121°31′32.3″E |
3 | 103号灯浮 | / | 31°23′26.5″N / 121°30′40.7″E |
4 | 106号灯浮 | / | 31°21′27.3″N / 121°30′18.9″E |
5 | 107号灯浮 | / | 31°20′38.3″N / 121°31′48.0″E |
6 | 108号灯浮 | / | 31°20′28.4″N / 121°32′28.0″E |
7 | 110号灯浮 | / | 31°20′12.5″N / 121°33′01.4″E |
8 | 114号灯浮 | / | 31°14′30.3″N / 121°29′22.5″E |
9 | 121号灯浮 | / | 31°08′11.1″N / 121°27′29.0″E |
10 | 131号灯浮 | / | 31°05′16.1″N / 121°27′55.6″E |
11 | 133号灯浮 | / | 31°03′44.0″N / 121°28′23.2″E |
12 | B1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7′32.4″N / 121°33′43.1″E |
13 | B8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6′43.0″N / 121°33′49.8″E |
14 | B24号系船浮筒 | 乙级 | 31°15′30.1″N / 121°32′32.2″E |
15 | B37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4′58.7″N / 121°31′18.2″E
|
16 | B42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4′55.3″N / 121°30′21.3″E |
17 | B43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4′54.6″N / 121°30′13.5″E |
18 | B83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0′14.2″N / 121°27′42.3″E |
19 | S16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9′38.9″N / 121°33′23.0″E |
20 | S19号系船浮筒 | 甲级 | 31°19′17.7″N / 121°33′25.3″E |
21 | 浦东界标 | / | 31°23′21.5″N / 121°31′16.0″E |
22 | 闵行发电厂 | / | 30°59′10.8″N / 121°22′04.2″E |
23 | 地理坐标点A | / | 31°18′30.3″N / 121°33′21.0″E |
24 | 地理坐标点B | / | 31°13′59.3″N / 121°29′29.0″E |
25 | 地理坐标点C | / | 31°12′01.0″N / 121°29′42.0″E |
26 | 地理坐标点D | / | 31°11′15.3″N / 121°28′03.0″E |
27 | 地理坐标点E | / | 31°09′37.5″N / 121°27′53.4″E |
28 | 地理坐标点F | / | 31°09′31.2″N / 121°27′50.2″E |
29 | 地理坐标点G1 | / | 31°23′21.6″N / 121°31′15.6″E |
30 | 地理坐标点G2 | / | 31°23′34.7″N / 121°30′33.8″E |
31 | 地理坐标点G3 | / | 31°23′15.5″N / 121°30′50.5″E |
32 | 地理坐标点H1 | / | 31°22′32.6″N / 121°29′49.4″E |
33 | 地理坐标点H2 | / | 31°22′28.3″N / 121°30′08.9″E |
34 | 地理坐标点H3 | / | 31°22′17.1″N / 121°29′46.0″E |
35 | 地理坐标点H4 | / | 31°22′12.1″N / 121°30′05.9″E |
36 | 地理坐标点I1 | / | 31°20′52.5″N / 121°31′02.8″E |
37 | 地理坐标点I2 | / | 31°21′07.7″N / 121°31′09.8″E |
38 | 地理坐标点I3 | / | 31°20′35.8″N / 121°31′39.7″E |
39 | 地理坐标点I4 | / | 31°20′50.9″N / 121°31′48.9″E |
40 | 地理坐标点J1 | / | 31°19′00.6″N / 121°33′16.6″E |
41 | 地理坐标点J2 | / | 31°19′00.5″N / 121°33′40.8″E |
42 | 地理坐标点J3 | / | 31°18′11.7″N / 121°33′17.2″E |
43 | 地理坐标点J4 | / | 31°18′16.0″N / 121°33′36.9″E |
44 | 地理坐标点K1 | / | 31°15′03.9″N / 121°31′12.4″E |
45 | 地理坐标点K2 | / | 31°14′48.8″N / 121°31′08.4″E |
46 | 地理坐标点K3 | / | 31°15′04.4″N / 121°30′43.5″E |
47 | 地理坐标点K4 | / | 31°14′48.9″N / 121°30′42.8″E |
48 | 地理坐标点L1 | / | 31°13′55.3″N / 121°29′30.5″E |
49 | 地理坐标点L2 | / | 31°14′05.1″N / 121°29′42.8″E |
50 | 地理坐标点L3 | / | 31°13′41.6″N / 121°29′48.7″E |
51 | 地理坐标点L4 | / | 31°13′51.3″N / 121°29′59.3″E |
52 | 地理坐标点M1 | / | 31°11′44.5″N / 121°29′15.5″E |
53 | 地理坐标点M2 | / | 31°11′33.3″N / 121°29′21.7″E |
54 | 地理坐标点M3 | / | 31°11′40.3″N / 121°28′54.9″E |
55 | 地理坐标点M4 | / | 31°11′27.1″N / 121°28′58.9″E |
56 | 地理坐标点N1 | / | 31°10′44.2″N / 121°27′30.1″E |
57 | 地理坐标点N2 | / | 31°10′44.7″N / 121°27′44.1″E |
58 | 地理坐标点N3 | / | 31°10′13.5″N / 121°27′37.1″E |
59 | 地理坐标点N4 | / | 31°10′18.2″N / 121°27′52.4″E |
附件2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
一、船舶净空高度要求
(一)架空高压线。
航经吴淞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70.99米;
航经吴泾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39.8米;
航经闵行架空高压电线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高压电线时的当地潮高不得超过28米。
(二)跨江大桥。
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当小于52米;
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8米;
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8米;
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当小于47米;
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41.8米;
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29.5米。其中,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行时应当从北孔通过,下行时应当从南孔通过;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航经闵浦二桥通航孔(主桥墩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当低于28.0米。
二、船舶靠泊宽度要求
(一)黄浦江浦西侧码头靠泊宽度限定:
吴淞口信号台至吴淞海事局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24米,但海军码头靠泊宽度为32米;
张华浜码头至海军虬江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36米;
复兴岛沿岸靠泊宽度为45米,但其上游100米沿岸靠泊宽度为18米;
国际时尚中心码头靠泊宽度为18米;
国际时尚中心码头上游端至杨树浦港河口下游端靠泊宽度为26米;
杨树浦港河口上游端至虹口港河口下游端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
虹口港河口上游端至苏州河口沿岸靠泊宽度为26米;
金陵东路轮渡站码头至开平码头下游端靠泊宽度为26米;
开平码头下游端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但闸港嘴下游200米内沿岸靠泊宽度为12米。
(二)黄浦江浦东侧码头靠泊宽度限定:
三岔港香料厂码头上游端至东方明珠码头沿岸靠泊宽度为32米,但三航局浦东分公司成品码头靠泊宽度为13米;
海龙海鲜舫至巨潮港河口沿岸靠泊宽度为26米,立丰船厂靠泊宽度为45米,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内和金汇港上游100米内沿岸禁止泊船。
(三)系船浮筒靠泊宽度限定:
甲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6米;
乙级系船浮筒连线两侧靠泊宽度不超过13米。
三、船舶总长要求
(一)船舶航经吴淞口至杨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300米;
(二)船舶航经杨浦大桥至苏州河口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75米;
(三)船舶航经苏州河口至闸港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200米;
(四)船舶航经闸港至奉浦大桥航段时,其总长不得超过165米。
四、拖带总长度和总宽度要求
(一)大型拖带船队航经吴淞口灯塔至107号灯浮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60米,其总宽度不得超过40米;航经其他航段时,其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32米。
(二)小型拖带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120米,总宽度不得超过22米。
五、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要求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为船舶航行安全频道,专门用于船舶间呼叫、船舶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意图;
(二)甚高频无线电话08频道(VHF08)专门用于船舶与杨浦海事局、黄浦海事局联系;
(三)甚高频无线电话13频道(VHF13)专门用于船舶与闵行海事局联系;
(四)甚高频无线电话19频道(VHF19)(INT制式)专门用于船舶与吴淞海事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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