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危〔2012〕778号 2012年12月7日)
各直属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2〕7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直属局应迅速认真组织学习修正案的内容,掌握修正案的新规定,切实领会有关要求,并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早采取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适用对象
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航行港澳的船舶(包括航行港澳的内河船舶)参照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其他内河船舶暂不适用。
三、关于港口接收设施
各直属局应及时统计本辖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的垃圾接收设施和处理途径等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符合公约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港口进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时,应当要求其对接收、处理船舶垃圾的作业情况做好记录,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与船长共同签字确认。
各直属局应积极扶持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鼓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为到港船舶及时提供污染物接收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仍按照《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粤海事危〔2010〕230号)进行管理。
四、关于垃圾接收处理证明
船舶垃圾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后,船舶凭接收单位出具的垃圾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五、为了方便船公司对公约修正案的履行工作,部海事局按照该修正案的统一要求,编制了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组织制作了垃圾公告牌。如有需要,各直属局可与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22288,传真:010-65179989。
各直属局在执行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 防污公约》附则V2011 年修正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2〕798 号)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2011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以替代现行的附则V,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对垃圾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垃圾的排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原则性许可”改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同时,修正案对《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公告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修正案将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为了全面履行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现就实施修正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修正案的内容,切实领会有关要求。要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时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四、关于港口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内相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单位设置充足的垃圾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足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修正案规定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8条要求,为向港口接收设施排放垃圾的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修正案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沿海航行船舶应于2013年4月1日起符合相关要求,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修正案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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