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报废、报停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粤船检[2004]15号 2004年7月5日)
肇庆分局:
你局《关于船舶报废、报停手续的请示》(粤肇船检[2004]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船舶报废须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报废申请报告;(二)海事部门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文件;(三)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资料(个体船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二、船舶报废程序按临时检验程序办理,但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三、同意船舶报废后,将该船检验证书正本每页盖注销章,并退回给船舶报废申请人。
四、船舶报废后,该船检验证书副本每页盖注销章,船舶技术档案继续保存至规定保管期限。
五、船舶报停须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报停申请报告;(二)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资料(个体船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六、船舶报停程序按营运检验程序办理。报停期间,按规定进行常规检验,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在报停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船已报停,不得从事任何载、运活动”。
七、船舶报停后,船检部门应将报停船舶的船名、船检登记号以函件形式通知该船船籍港海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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