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明确混合芳烃等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危〔2013〕621号)
各分支局: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混合芳烃等货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我局辖区水域,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申报之前填写《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
二、按照有关公约和法规的规定,如船舶载运的货物已收录在《MARPOL73/78》附则Ⅰ或《IBC规则》中,申报时应使用附则Ⅰ或《IBC规则》第17、18和19章中货物一览表中的正确运输名称。
如货物收录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MEPC.2/Circ.18《液体物质临时分类》中,则要求使用该通函中所列的货物名称进行申报,载运船舶还应满足相关公约要求。
如船舶载运混合芳烃等未在《MARPOL73/78》附则I及《IBC规则》第17、18和19章中列明,也未收录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MEPC.2/通函中的货物,则应严格按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239号文件)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分类评估,确定运输要求。在未完成分类评估前,各分支局不得受理此类货物的申报。
三、原《关于混合芳烃类货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2〕456号)文件同时废止。已按粤海事危〔2012〕456号文件进入辖区库区的混合芳烃类货物,需国内运输时,应选用Ⅱ型船或以上的化学品船载运。
广东海事局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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