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的通知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粤船检〔2007〕42号)
各船检分局:
为规范船厂提交的建造(改装)船舶出厂资料,加强建造(改装)船舶出厂资料的档案管理,促进船厂提高船舶建造质量和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现将启用该证明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5日始,凡向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分局申请建造(改装)检验的船舶,其建造厂须提交《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内容必须涵盖我局制定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我局制定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
二、对船厂提交的《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二)》,现场验船师应根据其记载内容复核船厂提交的船用产品证书原件,复核无误后在其产品证书原件上盖下列格式的蓝色印章:
本产品(材料)已装 船使用 复核人: 日期: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分局 |
印章大小规格为8.5cm×3cm;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印章由各船检分局自行配备。
三、请各船检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通知辖区有关船厂,《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电子版可自行在广东海事局外网(http://gdmsa.gov.cn/)下载。下载方法:进入广东海事局外网主页,然后点击机关在线中的“验船处”进入相关页面并下载相关内容。
四、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径向局船舶检验处反映。
附件:关于《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的要求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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