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危〔2012〕398号)
各直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五条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的要求,现就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载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收录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我局辖区水域,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填写《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适载申报手续(以下简称“船申报”),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申报之前填写《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以下简称“货申报”)。
货申报和船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二、为稳步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适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上述要求办理进港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申报;2013年1月1日起,其他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上款要求办理进港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申报。
三、上述申报手续也可通过我局有关的网络系统进行远程申报。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危险货物申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及做出审批意见后,应打印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存档。申请人所需的电子印章待相关的申报信息系统完善后实施。
四、按有关规定,货申报应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如货物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报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相关委托文件。
五、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证明的申报人员,可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申报工作;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货申报时应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证明。
广 东 海 事 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