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香港籍船舶检验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粤船检〔2008〕5号)
各船检分局:
自2006年12月以来,我局香港籍本地船只检验业务有了较大发展,检验数量、检验类别不断增加。为适应香港籍本地船只检验业务开展的需要,我局制定了《香港籍船舶检验工作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局船舶检验处。原《广东省船检局关于香港籍船舶在广东建造(改建)修理检验发证规定》(粤船检〔2002〕10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香港籍船舶检验工作规定(暂行)
1. 一般规定
1.1 为对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本局”)内香港籍船舶(本地船只)(以下简称香港籍船舶)检验业务实施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
1.2 除本规定专门提及外,其余检验工作流程按广东省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省局”)《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相关流程执行。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香港籍船舶”,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附表1内所列之Ⅱ类别船舶(详见附录1“香港籍本地船只分类”),且高风险船只除外。 “高风险船只”就本规定而言,指石油运输船、危险品运输船、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及任何拟用作运载危险性质货物的船只。
本规定所指的检验业务,包括香港籍船舶在本局内进行的图纸审查、船舶建造(改建)、定期检验等业务。
1.4 检验权限
香港籍船舶的检验,由省局及授权的下属机构(以下简称“分局”)执行。未获授权的分局接到香港籍船舶的检验申请,应在办结申请受理后,将该船检验申请及其相关资料移交省局,由省局协调获授权分局对船舶实施检验。
2 检验申请及受理
2.1 检验申请
2.1.1 香港籍船舶船东或其代理人,可向省局及属下各分局申请香港籍船舶的检验;
香港籍船舶检验申请时,应向受理申请的检验机构提交以下检验申请资料:
检验申请书一份
委聘通知书一份,或香港海事处的委托函一份
拥有权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定期检验船舶出具)
验船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定期检验船舶出具)
干舷勘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定期检验船舶出具)
运作牌照复印件一份(定期检验船舶出具)
待审或已审船舶图纸 (图纸审查/建造检验船舶出具)
其它与检验相关的资料(如测厚图)
2.1.2 申请人提交“委聘通知书”(或香港海事处的委托函)时,应要求申请人同时填写本局的《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注明申请检验的类别,检验类别应与“委聘通知书”或委托检验信函中所述的检验类别一致;
2.1.3 船东申请定期检验时,若要求仅对检验项目作选择性检验,则船东必须向本局检验机构出具香港海事处的委托检验信函和检验项目表,否则,不应受理其检验申请;
2.1.4 当“委聘通知书”由代理人签署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代理关系的相关资料。
2.2 受理
当确认申请方出具的申请资料符合2.1要求,且出具的委聘通知书(如有)中“甲部”内容已填毕(委聘通知书相关内容的审核参看附录2),检验机构应受理申请方的检验申请。受理程序根据申请检验的类别,分别按《体系》对审图、建造检验或营运检验的受理程序办理。
2.3 评审及确认
2.3.1 检验申请被受理后,应由授权检验机构业务负责人对申请进行评审。当船东或其代理人申请委聘检验时,应按附录2要求,审查委聘通知书中“甲部”内容。当申请委托检验时,应审查检验申请资料中船名、船牌照号码、检验类别等内容是否与海事处委托函所描述的一致;
2.3.2 业务受理评审合格后,若为委聘检验,受理检验的机构应填妥“委聘通知书”中“乙部”的相关内容,以确认申请受理,并应将“委聘通知书”传真至省局备案;若为委托检验,应在检验申请书上确认受理后,将海事处的委托函传真至省局备案。若该次申请为船舶在本局的首次申请,则应同时向省局申请船检登记号。
3. 检验
3.1 对香港籍船舶实施检验的技术依据,是香港特区政府《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及香港海事处《工作守则-第I、Ⅱ及Ⅲ类别船只安全标准》(以下简称《工作守则》),若《工作守则》对检验项目未给出明确的要求,则按国内现行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对检验项目实施检验。检验的具体要求,详见《香港籍(本地)船舶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检验指南》)。
3.2 图纸审查程序参照本局《体系》(以下简称“体系”)对图纸审查的程序执行。
3.3 船舶的建造(改装)检验,应在建造(改装)图纸获得香港海事处或省局或授权分局审查批准后实施。2007年1月2日后经香港海事处审批的图纸,可直接向本局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改装)检验,2007年1月2日前经香港海事处审批的图纸,在2007年1月2日后建造,需重新由香港海事处或省局或授权分局重新审图后,方可实施建造(改装)检验。
3.4 委聘方式下的检验,其建造(改装)检验程序,参照《体系》中建造检验程序进行,但检验项目按《工作守则》)对该类别船只的检验要求进行(详见《检验指南》中《香港籍(本地)船舶初次检验指南》之表格-1B和表格-4A). 建造(改装)检验须完成《工作守则》对该类别船只所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见《检验指南》表格-1B中各“船只分类”下打“√”者、及表格-4A中的检验项目)。
委聘方式下的定期检验程序,参照《体系》中营运检验程序进行,但检验项目按《工作守则》)对该类别船只的检验要求进行(详见《检验指南》中《香港籍(本地)船舶定期检验指南》之表格-1C和表格-4B)。
定期检验须完成《工作守则》对该类别船只所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见《检验指南》表格-1C中各“检验间隔期限”下打“√”者及表格-4中的检验项目)。
3.5 委托方式下的各种类型检验,按香港海事处的检验项目表进行。
3.6 对由船厂、船东、或代理人提供铸锻件进行检验时,应要求对方出具铸锻件证书,并进行核对。对持有证书的铸锻件,在机加工前由现场验船师确认,机加工后由现场验船师按规定在铸锻件上打钢印。
3.7 铸锻件和热轧圆钢钢印编号的内容组成,按《关于印发小功率柴油机、舵机、螺旋桨、轴系、舵杆等四种设备装船使用检验要求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编制。
4. 检验报告、船舶检验证书、检验项目表的制作和签发
4.1 检验完毕后,现场验船师应填写检验项目表及编制检验报告、船舶检验证书。
4.2 检验项目表的格式,根据检验类别的不同,分别按《检验指南》中《香港籍(本地)船舶初次检验指南》提供的表-1B、表-4B或《香港籍(本地)船舶定期检验指南》提供的表-1C、表-4A选取。
4.3 检验报告采用国内航行船舶空白检验报告KBBG格式。
4.4 船舶检验证书仅为船舶适航证书单页,格式为HHC或ZSH。船舶适航证书应在记事栏内填入限制条件,内容详见《检验指南》。适航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30天。
4.5 检验项目表、检验报告和船舶适航证书均编制正副本各一份。检验项目表须经业务负责人在“获承认的当局*代表签署”及“获承认的当局*代表姓名(正楷)”栏目内签署,并在“获承认的当局*名称”栏内加盖检验机构业务用章。检验项目表签发程序参照《体系》中《检验证书制作、签发、用印工作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现场验船师应在所选取的检验项目表的每一个适用之检验项目上(表格-1C及表格-1B中检验间隔期限下打“√”者及表格-4A、表格-4B所有项目),按表格规定的标识,签署检验结果,并签署检验日期和签名,不适用之项目,用斜杠划去。
5 检验资料的发放及资料归档
5.1 检验资料的发放
5.1.1 检验资料包括委聘通知书(委托信函)、检验声明及结构和设备记录(含本地船只定期验船和初次检验)、检验报告、船舶适航证书;
5.1.2 所有检验资料应为正、副本各一份,委聘通知书(委托信函)可为复印件。检验资料正本发船东,副本由实施检验的本局检验机构存档。
5.2 资料归档
5.2.1 船厂出具的出厂技术证明书、测厚图(如有)、应作为归档的资料;
5.2.2 所有检验申请资料应在检验完毕后作资料归档;
5.2.3 船舶检验资料的归档按《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统计
6.1 香港籍(本地)船舶在内地建造(改装)和定期检验的数量,每年由省局作定时统计。统计周期为每年二次,统计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6.2 统计内容为船名、船牌照号码、检验日期、检验类别。各获授权检验机构应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遇休息日顺延至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述统计信息填入附表,并分别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型式上报省局船舶检验处。
6.3 统计完成时间分别为7月31日和1月31日。统计结果由省局直接抄送香港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
7 收费
检验收费参照98费规有关规定收取。
附表:香港籍(本地)船舶检验统计表
附表
香港籍(本地)船舶检验统计表
序号 | 船 名 | 船牌照号码 | 检验日期 | 检验机构 | 检验类别 |
制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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