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文件 粤船检〔2007〕13号)
广州船检分局:
你局《关于执行交通部2006年8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穗船检〔2006〕8号)悉。经请示部海事局,现批复如下:
一、《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该条文中的“工作船”的定义,包括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
二、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该条文中改建是指改变船舶类型;改变适于装载危险货物种类。因此,“三类船舶”即使没有改变主尺度、机电设备,仅改变船舶类型,也属于禁止范围。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