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通航〔2022〕16号 2022年1月19日)
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锚地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锚泊、作业、航行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珠江口水域范围是指21°48.0′N纬度线以北,113°05.0′E经度线以东,114°30.1′E经度线以西和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南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在珠江口水域锚地或者锚泊水域锚泊、作业、航行的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广州、珠海、东莞、大桥海事局(以下统称区域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珠江口锚泊安全与防止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广州、珠海、东莞VTS中心(以下统称VTS中心)负责VTS区域内珠江口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动态的监管。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散装液化气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油船、客运船舶进入锚地锚泊或者锚泊水域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区域主管机关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船舶长度、吃水、货物种类、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是否有异常情况、锚泊理由、目的港或者码头泊位等。
第六条 船舶、海上设施进入锚地可由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过驳经营人等(以下简称报告人)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船舶、海上设施锚泊报告:
(一)临时锚泊报告:计划锚泊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由报告人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电话等手段向区域主管机关或VTS中心报告,经核查安全条件后方可锚泊。如实际锚泊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当重新报告。
(二)一般锚泊报告:计划锚泊时间超过6小时的,报告人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邮件或者传真向区域主管机关报告,经核查安全条件后方可锚泊。
(三)船舶、海上设施在锚地进行过驳或者维修作业:报告人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互联网、邮件或者传真向区域主管机关报告,经核查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锚地或者水域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因机器故障、碰撞、搁浅等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其它紧急情况需紧急抛锚的,可在锚泊后,尽快向区域主管机关报告。紧急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尽快到指定锚地锚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锚泊或者作业: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锚地锚泊和作业;
(二)来自疫情地区的船舶应当到检疫锚地锚泊等待检疫;
(三)外国籍船舶应当到引航锚地锚泊等待引航;
(四)防台船舶原则上应当到防台锚地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防台;
(五)过驳作业船舶应当在过驳锚地进行过驳作业。
第九条 小型船舶可根据需要在不碍航的具备安全条件的水域择地锚泊。
第十条 大型船舶、海上设施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水域外锚泊。
确因锚地容量限制,大型船舶须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的,应当向主管机关或者VTS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在锚地锚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安全管理:
(一)进入锚地抛锚时应当与附近锚泊船舶、海上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测定船位,在VTS覆盖区的,应当将船位向VTS中心报告。
(二)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做好应对系缆绳断缆和应对碰垫失效的应急措施。
(三)应当注意气象、潮汐变化,转流时应当特别注意本船锚位、锚链受力情况,防止断链或者走锚。
(四)应当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五)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
(六)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在VTS覆盖区的,应当保持在VTS中心规定的频道守听,不在VTS覆盖区的应当保持在VHF16频道守听。
第十二条 防台期间,锚泊船舶、海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防台规定。当珠江口水域升挂台风信号2号及以上风球,或者发布蓝色及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时,船舶、海上设施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锚泊、作业船舶及海上设施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船舶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海上设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若海况和气象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者过驳船舶中有一船认为不安全时,禁止进行并靠及过驳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并靠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安放符合要求的碰垫。
第四章 液货船锚地过驳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和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港口有关液货船防火、防爆、防污染规定及作业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过驳作业前,过驳作业方应严格落实有关“船/岸检查表制度”。
第十八条 过驳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供油、供水作业。应当加强值班,防止破管和跑、冒、滴、漏。
第十九条 发生溢油事故,船舶、海上设施和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实施溢油应急计划方案。
第二十条 液货船过驳作业有关要求未尽事宜,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或者长度80米及以上或者吃水5米及以上的船舶。
(二)小型船舶是指除大型船舶以外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粤海事通〔2001〕8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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