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通航〔2022〕14号 2022年2月17日)
汕头、湛江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船舶进出广州港安全条件核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船舶进出广州港安全条件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提高广州港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港出海航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或者船队,进出广州港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核查:
(一)载重吨(DWT)大于15万吨级,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的船舶;
(二)载重吨(DWT)大于5万吨级,拟进入广州港42号灯浮以内水域的船舶;
(三)载重吨(DWT)大于2万吨级,拟进入广州港D7调头区(西基调头区)以内水域的船舶;
(四)载重吨(DWT)大于5千吨级,拟进入广州港75号灯浮以内水域的船舶;
(五)船宽大于50米,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的船舶;
(六)拖带长度200米及以上或者拖带宽度40米及以上,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的拖带船队;
(七)拟通过广州港出海航道桥梁、过江管线等架空设施并且富裕高度小于4米的船舶或者船队。
第三条 广州海事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需进行安全条件核查的船舶或者船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或者船队预计进出港7日前(进港船舶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出港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7日的,在抵港时)向广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安全条件核查材料:
(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表》(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见附件);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三)拟靠离码头的靠泊等级相关文件;
(四)引航机构制定的引航方案(适用于需要引航的船舶);
(五)航行通告申请书(适用于需要交通管制的船舶);
(六)安全保障措施;
(七)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适用于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海上设施)。
国际航行船舶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提交安全条件核查材料。
第五条 下列船舶或者船队原则上不得进入以下列明的相应水域:
(一)载重吨(DWT)大于30万吨级或者船舶宽度大于70米的船舶进入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
(二)载重吨(DWT)大于15万吨级或者船舶长度大于300米的船舶进入广州港42号灯浮以内水域。
(三)载重吨(DWT)大于10万吨级或者船舶长度大于250米的船舶进入广州港D7调头区(西基调头区)以内水域;
(四)载重吨(DWT)大于5万吨级或者船舶长度大于230米的船舶进入广州港75号灯浮以内水域;
(五)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者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船队进入广州港42号灯浮以内水域;
(六)拖带长度大于300米或者拖带宽度大于50米,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水上设施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拖带船队进入广州港马友石灯船以内水域。
前款船舶或者船队因特殊需要计划进入前款相应水域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提交安全条件核查材料前,向广州海事局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材料。安全保障措施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航道、码头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进出港方案和航行安全风险分析;
(三)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广州海事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港口管理、港口生产调度、引航机构等单位对安全保障措施材料进行预核查,并可以要求船舶或者船队采取加配拖轮、乘潮进港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需要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的船舶或者船队,应当依法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条 广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船舶或者船队的进出港安全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或者船队进出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航行规定,并落实提交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者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拖带宽度”是指拖带船队整体最宽处的宽度。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型船舶进出广州港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粤海事通〔2011〕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表
附件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表
单位: 年 月 日
船名 | 中文 | 国籍 | 船舶种类 | ||||
英文 | 船籍港 | 建造年月 | |||||
IMO编号 | 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 | ||||||
船长或拖带长度 | 船宽或拖带宽度 | ||||||
本航次水面以上 最大高度 | 预计进/出港日期 | ||||||
总吨 | 净吨 | 载重吨 | |||||
载货种类 | 载货量 | 进/出港排水量 | |||||
船舶淡吃水(前) | 拟靠/离港口及泊位名称 | ||||||
船舶淡吃水(后) | 拟靠/离泊位核准负荷 | ||||||
我司(代表船方)提出如下安全措施,并保证予以落实: (可附页)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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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核查情况
年 月 日 | |||||||
我司业务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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