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海员外派业务数据的通知
海便函〔2012〕1037号 2012年11月30日
各海员外派机构:
为适应我国海员外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148号)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局开发了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海员外派业务数据报送功能,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正式启用该功能,经批准的海员外派机构可通过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本机构海员外派业务相关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员外派机构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报送本机构的海员外派数据,包括由本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与船员本人签订上船协议后,通过本机构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或使用护照签证出境的所有船员(不包括外派渔工)的外派数据。
二、自2012年12月3日起,海员外派机构须于外派海员上船或下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海员外派数据。报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信息、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外派海员上下船信息等。
三、为满足今年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海员外派机构需要对2012年海员外派数据进行补报。补报起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12月31日。
补报外派数据范围包括: (一)2012年12月2日前上船且截止12月2日仍未下船的船员外派数据;(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下船的船员外派数据。
四、海员外派机构登录所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外网电子申报系统,使用“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录入”功能,报送海员外派数据。系统报送操作手册可从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下载。
五、海员外派数据是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数据的组成部分,也是海事管理的基础数据,将成为海事机构认定船员海上资历要求的重要依据。各海员外派机构应重视报送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业务数据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报送工作。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所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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