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辖区标准的通知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和广东、广西、江苏海 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15号)的规 定,提出了仅适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 全配员标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现予以发布,作为《规则》附录3的一部 分,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批)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0年6月9日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批)
甲板部 | |||||
一般规定 | 驾驶员1人 |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轮机部 | |||||
主机总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 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 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 轮或二管轮或三管 轮1人 | 轮机员及以上职务船员 1人 | 普通船员1人 | 无 |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 不超过4小时,可 减免轮机长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 过4小时,可减免轮机 员及以上职务船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4小时,可减免 普通船员1人 | 无 | |
注:
1.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浙江省内河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的机动船舶, 但不包括高速客船、液货船类、游艇、军事船舶、渔船、地效翼船、拖船/推轮及体育运动船舶。
2.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 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实际载客30人及以上至未满150人的,船舶专职负责旅客 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可由轮机部船员兼任;未配备轮机部船员的,应增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 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1人;实际载客150人及以上的,应再增配普通船员1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海船员〔2018215号)附件中的《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同时废止。
甲板部 | |||
一般规定 | 驾驶员1人 |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釆取帆电混合动力的船舶增加普通船员1人 | ||
轮机部 | |||
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 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 千瓦 | 75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无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 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 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 无 |
注:
1.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总 吨位100以下的船舶,但不包括高速客船、游艇、军事船舶、渔船、地效翼船及体育运动船舶。
2.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 续停泊不超过30分钟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3.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 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实际载客3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 工作的普通船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加普通船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 30分钟的,可按每满300名乘客增配普通船员1人。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同,驾驶员不能在驾 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甲板客舱的船舶,即使实际载客未满30人,也应至少配普通 船员1人。
4. 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 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可只配驾驶员1名;未满总吨位50且主机总功率220千瓦 及以上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须配 驾驶员1名和普通船员1名。
总吨位600以下内河公务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 |||
总吨位 | 总吨位300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 总吨位100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 总吨位100以下 |
一般规定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 驾驶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4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轮机部 | |||
主机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 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 管轮或三管轮1人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1人 | 无 | 无 |
注:
1. 本标准适用于仅在江苏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总吨位600以下内河公务船。总吨位 600及以上的内河公务船及本标准未明确的其他船舶,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C20183H5号)规 定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执行。
2.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
3. 执行本标准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保护水域环境, 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而增加配员的责任。
总吨位50以下内河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 |
一般规定 | 驾驶员1人 |
轮机部 | |
无 |
注:
1. 本标准仅适用于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水域内航行的未满总吨位50且载客定额 30人以下及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内河客渡船。不适用于内河高速客船、游艇及其他载客类 船舶。
2. 执行本标准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保护水域环 境,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而增加配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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