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的通知
海船员〔2017〕693号
为发挥海事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中国籍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海事系统内部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调工作,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12月29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为发挥海事管理机构的协调作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中国籍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海事系统内部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调工作,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范围
本程序所涉及的突发事件是指船员在境外船上工作或登、离船舶期间因经济纠纷、意外事故、社会***、海盗袭击、战争等原因引发的突发事件。具体分为三类:
(一)发生船员伤、病、亡、失踪等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发生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以及船东无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维持费用造成船员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难,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突发事件。
(三)发生船员被留置、拘留、遗弃、劫持等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的突发事件。
二、处置原则
(一)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船东应当承担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主体责任。对于船东不作为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全面承担相应的处置责任。
(二)属地管理原则。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应由船东所在地或海员外派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依据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外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做好协助配合,督促船东或海员外派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前期处置。
1.部海事局前期处置流程。
部海事局在接到外交部领事司、我国驻外使领馆等部门转来的关于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通报或者船东、船员及其家属求助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前期处置:
核实信息:依据所提供的船舶和船员信息,查询核实相关情况,并填写《境外船员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核实表》(见附件1)。
函告相关部门:相关信息核实并经部海事局局领导批准后,函告相关部门。
对需要由直属海事局进行跟踪或督促处置的,按《关于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文通知相关直属海事局;
对需要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的,按照《关于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函(复函)》(附件3)的格式,依照事件性质和协助需求,函告外交部领事司、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其他相关单位。
跟踪进展:督促直属海事局协助处置,跟踪处置情况。
2.直属海事局前期处置流程。
相关直属海事局在接到部海事局通知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地方外事部门通报或者船东、船员及其家属求助后,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前期处置:
核实信息:依据所提供的船舶和船员信息,查询核实相关情况,并填写《境外船员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核实表》,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核实情况。
督促船东:对于国内船东或境外船东主要办公地在国内的,应督促船东承担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责任。
督促海员外派机构:督促海员外派机构承担派出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责任,要求立即了解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抚所派船员及家属,协助船东解决问题;并通报相关处置进度。
函告相关部门: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按照部海事局的统一要求,采用《关于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建议的函》(附件4)的格式,函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做好配合与协助工作。
上报信息:将相关处置信息以及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部海事局。
(二)事件研判。
接到船员境外突发事件报告后,相关直属海事局应依据事件起因和现状,对船员权益侵害程度以及人身安全危害情况进行研判,并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1.当境外船员出现生病或受伤事件时,应依据送医和伤病救治的现状进行研判,对于已经送医救治的,应跟踪关注。
2.当境外船员发生死亡或失踪事件时,应依据后续事宜的安排进行研判,对于船东已经安排后续事宜予以关注,并要求船东或海员外派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3.对于船东欠薪欠资超过两个月或船东对船舶经济保障不足或中断联系的,应依据事发原因和事件的现状进行研判。对于因船东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应当督促船东或通过海员外派机构督促船东立即进行处置和改善,并跟踪处置情况;对于因事故、商务经济纠纷或港口国检查等原因留置或滞留船舶而造成的,应督促船东协调解决经济保障问题,必要时可以建议船东申请先行安排部分船员遣返;对于需要领事保护的,报请部海事局;对于因法院扣船所引起的的,应当按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议船东申请扣船法院提供保障。
4.当境外船员突发严重情况,如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境外船员多人伤亡或失踪;或因船东遗弃船舶造成了我国船员多人在境外被遗弃或滞留的;或因境外战争、内乱、劫持等原因造成对船舶或船员攻击的;以及其他需要立即采取对人员进行紧急救助和安全遣返的情况,经研判符合相关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或授权,按照国家应急预案或相关省级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1.部海事局。
发生重大船员境外突发事件时,在前期处置基础上,部海事局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视情召集相关直属海事局以及相关单位开展集体办公,研究分析事件情况,制定进一步处置方案。
2.直属海事局。
(1)组织协商。
对于突发事件涉及多地区、多个海员外派机构的,根据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相关直属海事局按上级要求,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协商,召集所涉及的海员外派机构、船东或其代理人(船东实际公司在国内的)以及其他相关直属海事局,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处置突发事件责任与义务,确定处置事件所需要的资源保障,确定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处置建议,以及需要各方协助与配合的其他事项。组织协商发文样本见《关于组织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商的通知》(附件5)。
(2)启用外派备用金。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于外派海员,当船东不能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海员外派机构也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责任时,相关直属海事局应按照有关程序,填写《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附件6),启动海员外派备用金,安排境外船员遣返。
(3)派出境外工作组。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参加境外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协助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善后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船员的回国安排、司法救济等后续工作。
(四)后期处理。
境外船员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相关直属海事局应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或按照法定职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督促海员外派机构协助做好外派船员的保险索赔、司法救济、慰问受害者家属等后续处置工作。
(五)结果评估。
参与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应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履职情况,并形成报告报部海事局。
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
(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
(四)《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联合发文,商合发〔2010〕148号)。
(五)《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
(六)《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9〕303号)。
(七)《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建立境外劳务***预警机制的通知》(商合发〔2009〕392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经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3号部令修订的)。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外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
附件:1.船员境外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核实表
2.关于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通知
3.关于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函(复
函)
4.关于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建议的函
5.关于组织处置XXX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协商的通知
6.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附件1
境外船员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核实表
编号: 记录人: 时间: | ||||||||
事件 信息 | 事件 性质 | 发生 国家 | 具体 地点 | 使(领)馆联系人 | 使(领)馆电话 | 使(领)馆 传真 | 其他 | |
船舶及船东 信息 | 船舶 名称 | IMO编号 | 船舶 国籍 | 船东名称 | 船东 国籍 | 船东地址 | 船东电话 | 船上 电话 |
船员及派出单位信息 | 序 号 | 姓 名 | 船上 职务 | 身份证 号码 | 派出 单位 | 派出单位 电话 | 家属联系方式 | |
附件2
关于处置“×××”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通知
(样本)
×××、×××、×××海事局:
年 月 日,“ ”轮在 发生了 事件,为做好本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请各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 ”轮船员相关信息的核实工作,并按报送时限要求报送部海事局。
二、督促“ ”轮船船东(或海员外派机构)处置突发事件,并妥善安抚船员和船员家属。
三、根据需要,按部海事局通知配合当地地方政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四、将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置的函(复函)
(样本)
中国驻×××使(领)馆:
来函收悉,现就来函所及事宜回复如下:
×××
×××
如有进一步信息和事件处置取得重大进展,我局将函告贵单位,船员境外事宜如有任何新动态亦请及时函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处置“×××”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建议的函
(样本)
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 月 日,“×××”轮在 发生了 事件,我国驻×××使(领)馆已介入协调处理,为确保本起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做好本起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你辖区相关单位(企业)妥善处理本起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并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函告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组织处置“×××”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协商的通知(样本)
×××、×××、×××海事局:
为妥善处置“×××”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保护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处置“×××”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工作分工,现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协调,内容如下:
一、会议时间:
二、召开地点:
三、参加人员: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提前准备,交流“×××”轮船员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事件处置中的难点。
(二)请各单位针对“×××”轮船员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相关建议。
附件6
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外派机构名称 | 资质证书编号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备用金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支付对象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支付对象账户 | |||||
取款原因 | □因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由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承担的海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因企业终止经营,退还给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 | ||||
取款金额 | 小写: | 大写: | |||
辅助文件 | |||||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审核人意见 | |||
签字: 日期: | 签字: 日期: | ||||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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