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2003﹞360号 2003年8月20日
长江海事局:
你局《关于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船舶所属企业破产,由依法成立的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法院的破产裁定及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其湖北省宜昌石油分公司经营的船舶,可以在宜昌当地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登记手续。
三、关于船舶所属企业更名,如更名企业的内部资产未做任何调整,仅仅是企业名称变更,船舶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不变更。如更名企业进行了资产重组,即原企业因合并或分立而形成了新的企业,船舶登记机关应按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为船舶办理登记手续,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按船舶所有权由原企业转移至更名后的企业的实际日期确定。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上述企业出售所属船舶,在该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注销之前,应由该企业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若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已注销,则应由设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或发起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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