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安全﹝2015﹞697号 2015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业务及相关机构设置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交人教发﹝2015)145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调整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展权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即“双证”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直属海事局,由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辖区内国际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签发“符合证明”(DOC)等相关证书;将国内航运公司、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营口、烟台、连云港、厦门、汕头、湛江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所属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内航运公司及申请审核发证的国内航行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并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SMC)等相关证书。
二、不再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将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及其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权下放至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管辖范围如下: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省辖区内公司及船舶;浙江海事局负责浙江省辖区内公司及船舶;长江海事局负责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及长江沿线其它省份辖区内公司及船舶。
三、对于所属辖区不明的航运公司、船舶,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四、直属海事局和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发证机构”)开展的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各航运公司不负责审核员的交通食宿费用,但需为审核员提供适合开展审核工作的场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作为一项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各审核发证机构应做好其后勤保障工作,为审核员提供工作便利,按标准报销审核员差旅费,按标准安排执法用车。
五、各审核发证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原则上仅调派本单位辖区内在岗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员;确需从外辖区调派审核员时,应联系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协调。
六、各审核发证机构应本着互相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原则做好船舶委托审核及其相关工作。
七、对于在公司审核时被选取为代表船的国内航行船舶,如其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SMC,则应在公司取得相应证书后,由所在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向其签发SMC。
八、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省及相关地方海事局与相应的直属海事局取得联系,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相关材料的交接工作;涉及部海事局组织实施的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相关材料的交接事宜,请各直属海事局与部海事局安全处联系。
上述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涉及审核材料交接事宜,请相关单位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涉及证书换发事宜,我局将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审核员及各有关航运公司。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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