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16﹞80号 2016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含船舶污染事故,下同)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立案管理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获知的水上交通事故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符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应予立案调查。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立案”原则。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获知事故信息后,无论是否立案,均应在1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制作《水上交通事故立案审批表》(见附件)。
确定不予立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事故当事人并告知理由。无当事人的,应记录相关情况。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已经立案调查的事故,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事故影响较大或等级较高应由其立案调查的,可以通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文件代替立案审批。
第七条 事故立案调查后,符合下述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应撤销立案:
(一)经核查或调查确认为非水上交通事故的;
(二)由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调查的;
(三)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直接立案的;
(四)其他应撤销立案的情况。
除前款(三)项外,其他撤销立案的,应按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第三章 结案管理
第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需申请),应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结案。
第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立案、谁结案”原则。
第十一条 结案包括自行结案和批复结案。
自行结案适用于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
批复结案适用于自行结案以外其他需要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复结案的事故。
第十二条 同级海事管理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委托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结案。若仅委托部分调查工作,仍应由委托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结案。
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经指定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由被指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结案。
挂牌督办的事故由挂牌督办机构批复解除挂牌后,由被挂牌的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结案。批复解除挂牌时间不计入结案时间。批复解除挂牌的事故无需申请批复结案。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级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责任认定的,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污染源、找到肇事船舶、确定事故等级的,可终止调查,并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初步核定的事故等级结案。
第十四条 适用自行结案的事故由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结案。
第十五条 适用批复结案的事故由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向负责审批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结案。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的,应批复同意结案;如不同意结案的,应说明原因,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要求修改后重新申请结案。
第十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结案后,若获取新的重要证据或其他需要重新调查或结案的,应重启调查并按本章结案程序重新结案。
自行结案的,重启调查应经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批复结案的,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重启调查。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在事故结案后若获取新的重要证据,应转交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八条 负责结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事故调查结案后向批复结案的机构报备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事故的立案和结案,从其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小事故的结案规定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自定。
第二十条 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调查权限将事故立案、结案信息及时录入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并保存相关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上交通事故立案审批表
事故名称 | ||||
接报时间 | 接报人 | |||
信息来源 | 联系电话 | |||
信息来源联络方式 | ||||
事故简况 | ||||
主办部门意见 | ||||
机构负责人意见 | ||||
备注 | ||||
注:通知当事人情况及撤销审批内容可填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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