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字[1999]488号 1999年9月23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
为解决目前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中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登记号重复授予等问题,我局对原船检局《地方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直属系统船舶登记号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予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有关工作,明确有关要求如下:
l、“船检登记号”是由海事局授予的,船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之一。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是实现船舶检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船舶信息交换、建立国家级船舶数据库的重要环节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
2、中国船级社、各省船舶检验局(处)(以下简称各船检机构)为海事局指定的代表海事局授予船检登记号的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各船检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要做好现有船检登记号的转换工作。各船检机构要将在本单位检验登记的所有船舶按建造年列出清单,按“办法”的规定确定每艘船的新登记号。当现有船舶进行最近一次检验时,现场检验部门应按照向各船检机构申领的新船检登记号出具技术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验船部门检验完成后所出具的各种技术文件上的船检登记号均应为新登记号。考虑到各类船舶的检验周期不尽相同,现有船舶授于新登记号落实到船的工作要求2001年底前全部完成。
4、新建船舶和初次检验船舶登记号的授予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建船舶和初次检验船舶的登记号,由现场检验部门按其隶属关系向有关船检机构申领。
5、为便于海事局掌握各地船检登记号的授予情况,各船检机构应在每季度头8日前向海事局船检处报送船检登记号授予情况软盘。
6、请各船检机构将本单位负责船检登记号授予工作的人员名单(包括职务、邮编、地址、电话、传真号)于1999年11月30日前报海事局船检处。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海事局船检处反映。
附件: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
附件:
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
为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每一艘船舶在船舶数据库中的唯一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 海事局船检登记号由十二位字符组成,说明及示例如下:
□□□□ □ □□ □□□□□
4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3中国船级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的编码
2计算机纠错码
1船舶建造完工年
1、船舶建造完工年:以建造完工年份为准。跨年度检验时,如:1998年申请检验,1999年完工,则应为1999。
2、计算机纠错码:船检登记号中的11位数字除以23所得余数按下述对应关系用23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I、O、Z除外)做为船检登记号的纠错码。
余数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纠错码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余数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纠错码 | N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3、中国船级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的编码:
中国船级社的编码为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的编码如下:
省 | 内蒙 | 山西 | 河北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天津 |
编码 | 01 | 03 | 05 | 11 | 13 | 20 | 21 | 23 | 25 | 30 |
省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湖南 | 湖北 | 河南 | 广东 | 广西 | 贵州 | 青海 |
编码 | 31 | 33 | 35 | 41 | 43 | 45 | 51 | 51 | 55 | 81 |
省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新疆 | 黑龙江 | ||
编码 | 61 | 40 | 65 | 71 | 73 | 75 | 83 | 15 |
4、船舶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由海事局或上述3中规定授予了编码的船舶检验部门将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登记检验的在同一年份内建造完工的船舶按00001、00002、00003……的顺序排列。
示例如下1999L3100001
1999——1999年建造完工。
L——19993100001除以23,余数为10。按2规定的对应关系,纠错码为L。
31——表示该船第一次登记检验部门为浙江省船检局所属的检验部门
00001——1999年申请登记号时登记的流水号。
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由海事局或海事局授权的检验部门统一授予,其一经授予,永远不变。若船舶报废、灭失或被卖往国外,不能将该船的船检登记号再授予其他船舶。
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由第一次检验登记部门用钢印或其他有效办法将其打在易于看见且不易被腐蚀的船舶某一位置上,该位置应在船检证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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