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流动渔船检验有关问题的函复
国渔检(法)函〔2017〕73号 2017年5月16日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港澳流动渔船委聘检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渔检〔201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工作定性问题
内地对港澳流动渔船的检验,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措施。内地相关渔船检验机构要从方便港澳流动渔民出发,按照内地、香港和澳门三方渔船检验合作交流的协议框架,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协调下,承担港澳流动渔船在内地的检验任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流动渔船的检验工作。
二、关于检验收费问题
鉴于港澳流动渔船的船籍分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检验不属于内地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范畴,所以检验的收费也不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范围之内。因此,其委托检验服务收费事项,建议由你局商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处和你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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