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制定有关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
推进完善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农渔检(法)(2017) 80号
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针对船长小于12米的小型渔业船舶,我局于2008年和2009 年颁布了两部规则,分别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但小于12米 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船长大于或等于7米但小于12米的沿海 机动渔业船舶。对2008、2009规则覆盖范围外的船长小于12米的 小型渔业船舶,我局授权各省(区、市)制定地方小型渔船检验 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省没有推进此项工作。为加强 渔船检验法制建设,完善渔船检验技术法规体系,全面构建渔船 检验工作新格局,现就加快制定有关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推 进完善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请尚未制定与2008、
2009规则相配套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渔业船舶 检验局,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出台相应小型渔 船检验管理办法,并及时向我局报备。
二、 认真总结小型渔船检验管理情况。请已经出台相关小型 渔船检验管理办法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小型渔船 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本省
(区、市)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的文本(电子版)于7月8日前 报我局法规监督处。
三、 开展小型渔船检验管理调研。我局将根据各省(区、市 )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 ,重点督促小型渔船较多的内陆省,推进完善小型渔船检验管理 制度。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电话:010-59199275, 59199273;传真:010-59199276;邮 箱:cjjfgc@agri. gov. cno
联系人:杜广东、孙佳理。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6月12日印发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