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理顺从事国际鲜销水产品冷藏运输船管理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国渔检(船)〔2004〕77号
各沿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我部及时取消了对囯际鲜销渔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暂停了检验发证工作。为保障国际鲜销船舶正常的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企业、船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品贸易,从依法行政和理顺国际鲜销船舶管理关系的原则出发,我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经与交通部海事局反复研究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为依据,将从事囯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交由交通部海事局管理,并于2004年12月21日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理顺从事国际鲜销水产品冷藏运输船管理关系的意见》(以下筒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正确引导,积极协助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的企业和船东按《意见》要求如期办理相关事宜。
附件:交通部海事局、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关于理顺从事囯际鲜销水产品冷藏运输船管理关系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附件:
关于理顺从事囯际鲜销水产品冷藏运输船管理关系的意见
一、自本意见由双方共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向交通部海事局提供一份需移交的鲜销船名单。
二、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停止签发鲜销船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停止受理鲜销船的登记检验申请。
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自 2005 年2 月 1 日至 2005 年6 月30日期间对鲜销船签发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2005年2 月1日以前对鲜销船签发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载明有效期不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继 续有效至有效期届满;载明有效期超过2006年12月31日的,继续有效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期间需要年度检验的,仍由原发证机构实施。
三、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中国船级社、海事系统各相关船舶登记机关开始受理鲜销船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实施检验并核发相应证书。
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鲜销船在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 个月前,应向中国船级社、海事系统各相关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申请。
四、在鲜销船服务的船员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向海事系统船员考试发证机构申请办理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海事系统船员考试发证机构根据各省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供的鲜销船船员明细单和有效渔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及本人申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换发仅适用于在鲜销船服务的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临时性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海事系统船员考试发证机构在上述临时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对该船员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签发仅适用于在鲜销船服务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五、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鲜销船的日常监督管理至2005 年6 月30 日止。2005 年6 月30 日前已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的鲜销船自取得证书之日起,其他鲜销船自2005 年 7 月 1 日起, 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2005年7月1日以后继续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营运的鲜销船,其技术管理仍由发证机构负责至有效期届满。
对鲜销船船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自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之日起转由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2005 年 6 月 30 日前,由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鲜销船,仍按现有通行做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口岸手续。2005年7 月1 日以后,按照前述交接安排仍可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鲜销船,据交通部海事局发布的名单及期限,配备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由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六、为做好鲜销船管理业务的交接工作,交通部海事局和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共同成立鲜销船管理业务交接工作组,协调配合,分批次做好交接工作。在保障水上人命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充分考虑鲜销船及现有船员技术水平及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适合鲜销船的检验技术标准和相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标准并执行。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交通部海事局和农业部渔业局、渔业船舶检验局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从维护大局出发,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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