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检验的暂行规定
国渔检(产)〔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
近几年来,渔业船舶特别是远洋渔船使用进口设备越来越多,由于对进口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管理不力,致使一些重要的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就装船使用;有些外商将一些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渔业船舶技术条件的产品投放市场,有些经销商销售走私的船用产品, 有的进口国外报废船舶拆下的废旧机器设备拼装后用于新造船舶使用。这些船用产品的装船使用,给渔业船舶及从业人员的人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此必须加强进口船业船舶产品检验。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的检验,加强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的技术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法定检验规则,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口环节管理的需要,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中的渔业船舶用进口产品(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系指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境外生产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二、进口产品检验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称本局)统—组织、 领导。赴境外检验的验船师由本局委派。
三、凡进口或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向本局提出检验申请。 也可通过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协助办理申请。
四、申请者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书或以正
式信函方式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五、对进口产品的检验,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规定实行重点监督的船用产品和成套使用的渔捞设备,其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可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分为:
1、对实行制造境外检验的船用产品,应进行境外现场检验。
2、对实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的船用产品,除由本局委派验船师赴厂检验外,也可根据适宜的情况,对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提交的试验记录以及有效的质量说明书,经验船师审核后,在国内签发产品检验证书。
(二)对进口数量较少的或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船用产品,可采用个别检验的方式, 由进口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凭证,由本局指派验船师实行境内检验。
六、对进口产品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七、本局委派验船师实施进口产品检验,所有检验资料报本局存档。
八、有关进口产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局按规定统一收取和支付。
九、在本规定发布前已进口到国内未经检验的船用产品,可凭进口批件和完税凭证由产品经销商或使用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检验。
十、各省渔船检验局应认真检査落实,加强船用产品上船查验证书的监督管理力度, 凡不持本局船用产品证书的进口产品一律不准装船使用。
十一、凡进口产品的船用产品证书由本局统一印制和签发。对未按本规定检验或擅自越权签发船用产品证书的,证书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禁止受理各种进口旧机电设备和旧船用产品的检验,严格执行2000年40号文 《关于对渔船使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加强检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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