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渔检(产)〔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加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业船舶 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我 局制定了《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认真做好《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 规定》的宣贯工作,向各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说明;认真分析辖区 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情况,制定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4年1月2号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 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一) A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证书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其中适合单台发证的为A1类产品、适合批量发证的为A2类产品;
(二) 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三) 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具体分类目录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附
件)。
第六条 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 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
(二)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 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 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 识。属于a2类的产品,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实行批量发证。采用批量发证的产品每批次一般 不得多于500台(件、套),并在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 标识或防伪标识。采取批量发证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船用产品证书编号,加盖渔船检验机构 的检验合格章,检验合格章上应载明本产品经xx渔业船舶检验局 检验合格。
(四)装船使用时,渔船检验机构应查验其船用产品证书或产 品合格证及检验合格章、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并将其船用产品证 书编号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无船用产品证书或产 品合格证上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不得装船使用。
第七条 B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 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
(二)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 取得认可证书后,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本产品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并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效期,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
(四) 装船使用时,可凭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 效期,并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装船 使用。
第八条 C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c类产品实行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产品制造企业应按 照产品标准生产,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二)装船使用时,船厂应查验产品合格证,并将查验情况向 渔船检验机构声明,渔船检验机构应对C类产品的合格证进行 抽查。
第九条属于A类、B类的新型产品或首次用于渔船的产品, 可采取个别检验方式。个别检验方式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型号船用产品采取个别检验方式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仍需采取个别检验的应事先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批准。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渔船
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 辖区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一) A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加强产品制造及装船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查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二) B类产品: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在辖区内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现场核查,主要检查企业质 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产品重要安全技术参数,使产品保持认可状态。必要时,可由渔船检验机构封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 其产品安全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认可条件。
(三) C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对用于渔船的产品实施 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禁止其装船使用。
第十一条 渔船修造企业在进行渔船建造、维修、改造或更换 船用产品时,应凭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装船使用,并应对装船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船用产品证书号,属于A类、B类的产品应记录在船舶质量证明文件中,并将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 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一并提交给执行现场船舶检验的验船机构。
第十二条 营运中的渔船更换属于A类船用产品时,船东应在申报最近一次检验时予以声明,验船机构应查验相关船用产品 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并将更换产品的 相关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
在境外实施船舶营运检验时,对更换属于A类的产品且未能 提供船用产品证书或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 证的,船东应向验船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其他验船机构的 等效质量证明文件。验船机构核实后,将更换产品的名称、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及制造企业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
验船机构在实施营运检验时,如发现有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 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应认真核查船用 产品上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同时要求船东向船用产品发证机 关申请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船用产品证书发证机关 收到补办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予以补办。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 品合袼证应作为遗留问题进行记录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A2类、B类产品使用的产品合格证格式以及A2 类产品使用的检验合格章式样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制 定。检验合格章由验船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产品制造企业质检部 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业经批准的船用产品认可事项和检验合格的船用
产品信息应及时公开,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将产品认可和检验发 证情况在同上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按《渔业船舶 验船师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安全管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需要,负责修订调整《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 录表》。
第十七条 现行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指导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
附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
管理方式 | A.类 | B类 | C类 | ||
产品类别 | A1 认可/单台发证 | A2 认可/批量发证 | 认可/产品合格证 | 产品合格证 | |
(一) 船用 材料 | 金属材料 | 船用板材、船体结构用钢、 铸锻件(舵杆、舵柄、舵 扇、艏柱、艉柱等) | 網炉压力容器用钢、压力金属 管材、钢丝绳 | ||
焊接材料 | 焊接材料 | ||||
防护涂料 | 船舶防污漆 | 船舶防腐涂料、桐油 | |||
防腐设施 | 牺牲阳极 | ||||
非金属材料 | 纤维增强塑料船用树脂及 增强材料、船舶阻燃材料 | 舱室保温隔热材料、 纤维缆绳 | |||
(二) 舾装部件 | 水密门(窗)、防火门、 舷窗、锚、锚链 | 引水员软梯、导流管、舱口盖 |
(三) 轮机 设备 | 主推进装置 | 柴油机(功率≥130kw) 齿轮箱(传递能力≥ 0. 735kw.r/min)、 螺旋桨 (直径≥ 1_ 5米) 电力推进装置 | 柴油机(22kw≤功率< 1kw)、齿轮箱(传递能力 < 0.735kw.r/min) 螺旋桨 (直径< 1. 5米) | 联轴器、可调距螺旋桨控 制装置、推进轴系(直径 > 100mm)、增压器 | 柴油机主要零部件(曲轴、调 速器、高压油泵、热交换器等)、 空气分配器、艉轴管及密封装 置、柴油机(<22kw)、推进轴系(直径< 100mm) |
锅炉和受压 容器、冷冻冷 藏装置 | 船用锅炉 | 空气瓶、制冷压力容器(冷 凝器、储液器、中间冷却器等)、制冷压缩机(组)、 LNG压力容器 | 锅炉附件、空气压缩机、 压力水柜 | 渔获物速冻装置、船用空调 | |
船舶辅助设备 | 液位计、安全泄压装置、 通海阀、舷旁阀、舱底泵 | 燃油燃气巧灶、燃油加热装置、 分油机、海水淡化设备、液压系统主要部件、其他船用阀门其他船用泵、通风机、减摇鳍 | |||
舵及锚泊、系泊设备 | 操舵装置(舵机装置动力 设备、操舵装置控制系统) | 描机、绞缆机 |
渔捞设备 | 起重设备(安全工作负荷 ≧98kN) | 绞纲机、起网机、起重设备(安全工作负荷<98kN) | 专业钓机、诱鱼灯 | ||
(四) 电气 设备 | 船舶电站 | 柴油发电机组(≧ 130kW) | 应急电源设备、发电机及励 磁装置、柴油发电机组(< 130kW) | 蓄电池 | |
电控设备 | 主配电箱(≧50kVA) | 主配电箱(<50kVA)、集 中控制装置、应急充放电 板 | 船用电缆、电动机、电力和照明变压器 | 各类分控配电箱、声光报警器 | |
(五) 无线电通信及航行设备 |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中/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国际 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雷达、搜救定位装置 | 奈伏泰斯接吹机、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全球定位系统、 渔用无线电话机测深仪(垂直渔探仪)、AIS 船载终端、(北斗)卫星船载终端、磁罗经、电罗经 | 气象传真机 | 雷达反射器、航迹仪、风速仪 |
(六) 救生设备 | 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筱、 救生浮 | 救生衣、救生圈、浸水保 温服、抛绳设备、静水压 力释放器 | 救生设备用备品属具(救生 艇德用烟火信号、二氧化碳气 瓶充装及速放阀、雷达反'射 器、示位灯、照明灯、饮用水、 口粮、急救药箱、逆向反光材 料、保温用具、存放筒等) | |
(七) 信号设备 | 号笛 | 烟火信号、号灯、号钟、 通信闪光灯 | ||
(八) 消防设备 | 固定式灭火装置 |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手 提式灭火器 | 消防员装备、火灾自动 拫警系统、国际通岸接头 | 探火装置、消防栓、消防水相 |
(九) 防污染设备 | 滤油设备、焚烧炉、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生活垃圾处理装置 | 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 浓度报警器、防油污通 岸接头 | ||
(十) 其他 | 电子海图仪 |
通用报警装置、船用广 播系统、应急车钟 | 防爆灯 | |
合计 | 51 | 48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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