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渔《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渔检(质)[2000] 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 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变更检验收费标准,需要修订标准时,必须按规定报国家主 管部门批准。
2、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渔船检验收费票据。
3、 渔船检验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渔船检 验事业的发展。
4、 按本标准收取的检验费一般收取人民币,但对境外渔业船舶
及境外船用产品的检验应收取等额外汇。
5、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每年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级渔船检验 机构汇总后,按国家渔船检验局的有关规定上报财务收支决算表。
6、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渔船检验机构,非渔船检验机构不得使用 本检验收费标准,不准收取渔船检验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 5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0年6月2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
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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