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渔检(财)〔2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将停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结合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遵照执行,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收费以及2017年4月1日前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已完成的收费,各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截止2017年3月31日,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不再收费。
三、承担远洋渔业船舶检验任务的单位应向我局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承担国内渔业船舶检验任务的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缴销手续。
四、停征上述收费后,各单位应统筹做好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经费财政保障的相关衔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履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充分考虑并合理测算停征上述收费后带来的检验工作量的增加及今后检验工作发展的需求,争取财政支持;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保障检验工作开展,不得因检验收费停征影响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职能的履行,不得因检验收费停征影响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及防止环境污染的监管。相关检验工作经费测算参考标准见附件。
附件: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经费基本保障测算参考标准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年3月29日
附件
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经费基本保障测算参考标准
船舶类别 | 工作经费标准(元) | |
海洋渔船 | 船长<12米 | 50-500/船 |
12米≤船长<24米 | 200-1000/船 | |
船长≥24米 | 500-3000/船 | |
内河渔船 | ≥50/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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