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停征后
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农渔检(财)〔2017) 11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号)、《农业部财务司 关于取消或停征的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缴管理有关事宜 的通知》(农财项函〔2017) 14号)规定,为做好渔业船舶及船 用产品检验费停征后的有关清理、票据收缴等后续工作,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辖区仍有应缴未缴检验费的 产品企业或远洋渔业企业抓紧督促,务必于2017年9月20前完 成应缴未缴检验费的上缴。
二、 请各单位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非税收 入一般缴款书》及使用清册及时交回我局,***缴销手续。
并请对2017年4月1日检验费停征后有关缴费、票据等清理情 况进行梳理总结,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杨凤兰 电子邮箱:cjjcwc@126.com。 联系电话:010-59199263、59199265 (传真)。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 年 9 月 12 日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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