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19〕481 号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 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删除《办法》第十八条,验船公司成立后的保证金不作 要求。
三、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修改的《办法》有效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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