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为规范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条件,结合黄渤海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黄渤海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沿海小型渔业船舶;休闲渔船除外。
1.1.3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1.1.4 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2节 定 义
1.2.1 总长Loa(m):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2.2 主甲板长度Ld(m):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尾)的水平长度。对无甲板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1.2.3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满载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对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对无图纸资料的船舶,其数值可取主甲板长度的90%。
1.2.4 船宽B(m):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2.5 型深D(m):系指沿舷侧由龙骨线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对敞口船,量至舷顶;
——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连续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
——当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是指船长中点处的型深。
1.2.6 吃水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船长中点处的吃水。
1.2.7 龙骨线:系指船体型表面的底部与中线面的交线。对木质船舶,为龙骨槽口下缘线在中线面上的投影线。无方龙骨的船舶,为金属船龙骨板的内表面或非金属船龙骨板外表面与中线面的交线。
1.2.8 干舷F(mm):系指在船长中点舷侧处从甲板上表面(无甲板船指舷顶)量至吃水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1.2.9 上层建筑:在主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4%的围蔽建筑。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2.10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条件下,水都不会渗入结构之内。
1.2.11 水密:系指在设计水压力下,任何方向水均不能渗入该结构之内。
1.2.12 甲板船:系指从艏至艉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渔业船舶。
1.2.13 敞口船:系指从艏至艉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 航区划分及作业限制
1.3.1 适用本办法的小型渔业船舶,其航区划分及作业限制规定如下:
1.3.1.1 沿海航区
.1 沿海航区系指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
1.3.1.2 遮蔽航区及作业限制
.1 遮蔽航区系指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距岸或庇护地不超过10n mile的区域。
.2 作业限制:船舶满载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 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以其90%的最大航速航行时,航程时间不超过4h。
1.3.1.3 平静水域及作业限制
.1 平静水域系指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
.2 作业限制:船舶满载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 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以其90%的最大航速航行时,航程时间不超过2h。
第4节 船舶分类
1.4.1 本地区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分为四类。
1.4.1.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沿海小型机动渔业船舶。
1.4.1.2 二类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沿海小型机动渔业船舶。
1.4.1.3 三类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的沿海小型非机动渔业船舶。
1.4.1.4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7m以下的沿海小型渔业船舶。
第5节 图纸资料
1.5.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向验船机构报送相关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
1.5.2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钢质、玻璃钢材质的应参照1.5.1条的规定报送相关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对于按传统船型建造、按常规方式作业的木质渔船,可免予提交图纸资料。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根据检验类别的不同实行现场检验或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的检验管理模式。
2.1.2 验船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的船舶实施现场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等情况除外)也可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的检验方式进行;当验船师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真实性有异议时应实施现场检验。
2.1.3 小型渔业船舶修造资质管理由河北、辽宁、天津、山东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省市的资质管理规定。
2.1.4 小型渔业船舶装船使用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信号、防污染等主要设备应经船用产品检验合格。
第2节 检验类别、检验时间及证书签发
2.2.1 检验类别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2.2.2 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应向验船机构申报初次检验。
2.2.3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机构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2.2.4 船舶所有人申报制造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 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适用时);
(5) 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6)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2.5 船舶所有人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船舶检验申报书;
(2) 船名号审批文件;
(3)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适用时);
(5) 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
(6)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7)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2.6 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 检验申报书;
(2)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换证检验除外);
(4) 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
(5) 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2.7 经初次检验合格的,验船机构签发《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2.8 营运船舶每间隔48个月应向验船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在证书有效期内,每间隔12个月申报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2.2.9 经过换证检验或临时检验合格需要签发证书的应当换发新证书。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
第3节 检验项目
2.3.1 初次检验
2.3.1.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执行。重点检验船体材质、构件尺寸、结构完整、装配工艺、水密、安全设备、稳性等方面内容。
2.3.1.2 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船体结构、轮机及电气设备的安装;
(2)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安装;
(3) 船舶完工后现场勘验船舶干舷;
(4) 对船体进行密性试验(可以结合船舶下水后利用舷外水的压力代替灌水试验);
(5) 吨位丈量。
2.3.1.3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船体结构具有足够强度和水密性;
(2) 船舶完工后现场检查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安装;
(3) 船舶完工后现场勘验船舶干舷;
(4) 吨位丈量。
2.3.2 年度检验
2.3.2.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执行。
2.3.2.2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审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3.3 换证检验
2.3.3.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执行。
2.3.3.2 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现场检查船体结构及密性状况;
(2) 现场检查船底外部、舵、艉轴、螺旋桨等技术状况;
(3) 现场检查船舶机电设备的技术状况;
(4) 现场检查船舶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有效性。
2.3.3.3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检验项目:
(1) 现场检查船体结构及密性情况;
(2) 现场检查船底外部状况;
(3) 对船舶机电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4) 现场检查船舶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有效性。
2.3.4 临时检验
2.3.4.1 对船舶相关项目进行检验。
第3章 吨位丈量
3.0.1 船舶吨位丈量见《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4章 稳性、干舷
4.0.1 一、二类小型渔业船舶的稳性和干舷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4.0.2 满足4.0.1条要求的小型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确定为沿海航区或遮蔽航区。
4.0.3 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满足下述条件时可免于核算稳性:
(1) 型宽吃水比B/d应不小于表4.0.3所列之值。
型宽吃水比 表4.0.3
L(m)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B/d | 5.06 | 4.77 | 4.54 | 4.34 | 4.17 | 4.02 | 3.89 |
注:1、d 为船舶的最大允许吃水。2、L<6或为中间值时应用内插法。 |
(2) 船舶干舷应满足下述各式的要求:
a F ≥0.1B 对甲板船;
b F ≥0.14B 对敞口船。
(3) 船上的总人数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的值只取整数部分。
4.0.4 满足4.0.3条要求的小型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确定为遮蔽航区。
4.0.5 敞口船仅限于在平静水域及作业限制条件下营运。
4.0.6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应在船中部两舷永久性勘划如图4.0.6标志的最大吃水线。
图4.0.6
第5章 船体结构
第1节 钢质船体结构
(一)一、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
5.1.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5.1.2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高速船舶。
5.1.3 一、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5.1.3.1 主船体结构应采用船用钢,次要构件、甲板室允许使用沸腾钢。
5.1.3.2 外板与甲板
.1 船底板、舷侧板与甲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表5.1.3.2所规定的厚度。
外板与甲板厚 表5.1.3.2
船长L(m) | L<7 | 7≤L<12 |
船底板厚(mm) | 4 | 5 |
舷侧板厚(mm) | 4 | 5 |
甲板厚(mm) | 4 | 5 |
.2 平板龙骨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的1.2倍,宽度应不小于60mm。
.3 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的厚度,但当艉封板上安置推进装置时,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厚度的1.2倍。
.4 顶蓬甲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mm。
.5 对于主机座下的船底板、艉轴出口处的外板应不小于该处板厚的1.2倍;对艉轴架、舵柱及其附件贯穿船体外板的板,甲板大开口处或是受力舾装件安装部位的板厚应不小于该处规定板厚的1.5倍。
5.1.3.3 实肋板
.1 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距。
.2 实肋板在中纵剖面处,腹板高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mm
.3 实肋板腹板、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外板厚度,面板宽度应不小于厚度的10倍,但亦不必大于15倍。
.4 在机舱内,实肋板腹板的厚度应不小于中内龙骨腹板的厚度。
.5 未设实肋板的肋位,应设底肋骨,底肋骨的高度可较实肋板低20 mm,但不小于30 mm,且可不带面板。
5.1.3.4 中内龙骨
.1 中内龙骨的高度应等于该处实肋板的高度,腹板厚度应较底板增加1 mm,面板厚度应不小于其腹板厚度,面板宽度不小于厚度的15倍。
.2 在艏尖舱内,中内龙骨可与肋板等高、等厚和具有相同的面板剖面积。
.3 中内龙骨在横舱壁处应有合理的过渡。
5.1.3.5 肋骨
.1 船舶的肋骨准间距一般应不大于500mm。
.2 主肋骨的高度应不小于5L mm,厚度应较外板增加1 mm,如设有折边,其高度可适当降低。
.3 机舱主肋骨应带有不小于30 mm的折边。
5.1.3.6 甲板横梁
.1 甲板横梁的厚度不小于3 mm,高度不小于30 mm。
5.1.3.7 甲板强横梁
.1 甲板强横梁的高度应不低于普通横梁高度的1.6倍,且应带有不小于30 mm的折边,厚度与普通横梁相同。
5.1.3.8 甲板纵桁
.1 甲板纵桁的要求同强横梁。
5.1.3.9 支柱
.1 支柱可以采用管形支柱或组合型支柱,其最小壁厚不应小于3mm。
5.1.3.10 舱壁
.1 应在距艏垂线(0.08~0.15)L处设置水密防撞舱壁。防撞舱壁上不允许设置门,但允许设置用螺栓固定的水密人孔盖。
.2 艉机型船的机舱前舱壁和中机型船的机舱前、后舱壁应为水密舱壁。
.3 水密舱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按下述规定所得之值:
=4mm,≥ 7m时;
=3mm,<7m时。
.4 水密舱壁扶强材的高度应不小于40 mm,厚度较舱壁板增加1 mm,且两端应固定焊接。
.5 艉轴管通过处舱壁板的厚度应增大1倍。
5.1.3.11 艉轴轴毂
.1 艉轴轴毂在镗孔后的厚度应不小于相应轴直径的30%。
5.1.3.12 主机基座
.1 主机基座纵桁腹板的厚度应较中内龙骨增厚30%,同时应有较腹板增厚20%的连续水平面板。
.2 基座应由带有面板的横向隔板及肘板支撑,肘板的宽度不小于其高度。
(二)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5.1.4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船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水密性。
第2节 木质船体结构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5.2.1 木材
5.2.1.1 一般要求
.1 船用木材可分为硬材、软材两大类。硬材包括槐、榆、柞、柚、梢木、桉木、水曲柳、黄波萝等;软材包括红松、落叶松、美国松、马尾松、樟子松、杉木等。不允许使用杨木、柳木、桦木。
.2 艏柱、艉柱、艉纵翼材、舱壁座、肋骨、肘材等构件应使用硬材。
.3 板材或方材在安装时,均应正面向外,反面(即髓心的一面)向内。
5.2.1.2 木材缺陷的限用范围
.1 节子:外板上不应有成孔的节子和死硬节子。若节子直径在30mm以下,则可以用在其它部位。
.2 青皮:板材捻缝口和两材的贴合面不应有青皮。其余部位可以带青皮,但厚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1/4。
.3 缺角:板材捻缝口部位和两材贴合面不应有缺角。其余部位局部缺角长度应不超过材长的1/5、剖面积应不超过本材剖面积的7%。
.4 裂纹:不应使用有横向裂纹的木材,在缝口和榫口附近不应有纵向裂纹,其余部位纵向裂纹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1/10。
.5 虫眼:水线以下外板不应使用有虫眼的木材。
.6 腐朽:不应使用腐朽(包括水层、脱心)的木材。
5.2.2 适用范围:
5.2.2.1 本节规定的构件尺寸适用于黄渤海区(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的传统船型,如建造新型渔业船舶其构件尺寸应做相应的调整,并须征得验船机构的同意。
5.2.3 肋骨间距
5.2.3.1 肋骨间距应不大于550mm;当实际肋骨间距超过550mm时,各构件尺寸应适当加大。
5.2.3.2 按本节规定计算的构件尺寸除另有规定外,均为软材尺寸。
5.2.4 龙骨
5.2.4.1 龙骨应尽量用整材。如需拼接时,必须用钩型嵌接法连接。拼接材料为同一材质。
5.2.4.2 经常坐滩或拉岸的渔业船舶,从艏至艉应装置与龙骨等宽且厚度不小于20mm的龙骨防护板。
5.2.4.3 龙骨的厚度应不小于表5.2.4.3所列之值。
龙骨厚度 表5.2.4.3
船长L(m) | 7≤L<10 | 10≤L<12 | |
龙骨厚度 (mm) | 硬材 | 100 | 120 |
软材 | 110 | 140 |
5.2.4.4 龙骨的宽度应与船体型线相适应,最窄处不得小于龙骨的厚度。
5.2.5 艏部构件
5.2.5.1 艏柱应用整根硬材制作。
5.2.5.2 曲线形艏柱应嵌接于龙骨上,直线形艏柱、副艏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艏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艏柱与龙骨连接部分宜用钢板包覆。
5.2.5.3 若采用组合艏柱,副艏柱宽度应与艏柱相适应,并与艏柱紧密贴合,用螺栓紧固。
5.2.5.4 艏柱宽度、厚度应不小于表5.2.5.4所列之值。
艏柱尺寸 表5.2.5.4
船长L(m) | 7≤L<10 | 10≤L<12 | |
艏柱 | 宽度(mm) | 150 | 190 |
厚度(mm) | 120 | 150 |
5.2.5.5 艏肘材应用硬材。艏肘材上臂长度应不小于艏柱总长的1/4,下臂长度应不小于上臂长度的4/5。其紧固螺栓的间距应不大于400mm,且每臂不少于2枚。
5.2.6 艉部构件
5.2.6.1 艉柱应用整根硬材制作。其下端应榫接于龙骨上,如其上端通至甲板横梁,应用至少2枚螺栓将艉柱与甲板横梁紧固,并通过艉肘材与艉管材紧密连接,并将艉纵中材榫接于艉柱上;如艉柱上端不通至甲板横梁,则艉纵翼材须延伸至艉管材前端,并用螺栓贯通艉柱、艉管材、垫材与龙骨紧固。
5.2.6.2 艉管材应用整材或上下两材组成。如果用两材,上下两材应用同一材质,其上下两材在艉管孔两侧用螺栓紧固,其下材可用螺栓通过垫材与龙骨固定。
5.2.6.3 艉管材的宽度、厚度应不小于艉轴管直径的1.7倍。
5.2.6.4 艉纵中材应尽可能为整材,榫接于艉柱上,并与其他构件牢固连接。
5.2.6.5 艉纵中材宽度与艉柱相同,厚度与艉纵翼材相适应。
5.2.6.6 艉纵翼材应尽可能用整材,左右同一材种,艉纵翼材与艉柱、舵柱及填充材之间用贯通螺栓固定。
5.2.6.7 艉纵翼材剖面各边长度不得小于100mm×180mm。
5.2.6.8 如设置钢质舵柱,其直径应不小于40mm。舵柱下端须与钢质舵托相连接。舵柱上端焊接的联接盘用螺栓与艉纵中材紧固。
5.2.6.9 艉柱与龙骨的连接部位宜包覆钢板。
5.2.7 肋骨
5.2.7.1 同一横剖面上的肋骨可用材质相同的木材对接或搭接构成。
5.2.7.2 搭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并用帮材加固,接头长度内固定螺栓应不少于3枚。如不采用帮材加固的方法,舷侧肋骨舭部处的肋骨剖面尺寸应适当加大。
5.2.7.3 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
5.2.7.4 底肋骨与龙骨应用螺栓与龙骨紧固。与龙骨接合处的肋骨底面应开流水孔。
5.2.7.5 肋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5.2.7.5所列之值。
肋骨尺寸 表5.2.7.5
单材肋骨 | 船长 L(m) | ||
7≤L<9 | 9≤L<12 | ||
厚度(mm) | 80 | 100 | |
高度(mm) | 舷侧肋骨 | 110 | 120 |
底肋骨 | 130 | 140 |
5.2.8 舱壁
5.2.8.1 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应用扶强材加固。
5.2.8.2 舱壁板厚度应不小于1.1倍的外板厚度。
5.2.8.3 舱壁座的厚度应不小于外板厚度的1.2倍。
5.2.8.4 艉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外板厚度的1.3倍。
5.2.8.5 艏尖舱和机舱舱壁应予加强并水密。
5.2.9 外部各列板材
5.2.9.1 船两侧应设置舷侧厚材(或舷侧厚板)贯通全船,并与肋骨紧固,其接头应为水平钩形嵌接。
5.2.9.2 舷侧厚材Ⅰ、Ⅱ的宽度及厚度应不小于表5.2.9.2所列之值。
舷侧厚材尺寸 表5.2.9.2
构 件 | 船长L(m) | ||
7≤L<9 | 9≤L<12 | ||
舷侧厚材Ⅰ | 宽度(mm) | 220 | 240 |
厚度(mm) | 90 | 110 | |
舷侧厚材Ⅱ | 宽度(mm) | 200 | 220 |
厚度(mm) | 70 | 90 |
5.2.9.3 普通外板的宽度应不大于200mm。
5.2.9.4 普通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表5.2.9.4所列之值。
外板厚度 表5.2.9.4
普通外板厚度(mm) | 船长 L(m) |
7≤L<9 | 9≤L<12 |
40 | 45 |
5.2.9.5 龙骨翼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普通外板厚度的1.2倍。
5.2.9.6 船底板的厚度与普通外板的厚度相同。
5.2.9.7 不设龙骨的平底船,其船底板厚度至少比普通外板厚15mm。
5.2.9.8 舭龙骨应与舭部肋骨紧密连接。
5.2.9.9 舭龙骨的宽度应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80mm。
5.2.9.10 外部各列板材应与肋骨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
5.2.10 甲板
5.2.10.1 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应为一整材,甲板横梁的两端与肋骨紧密贴合,用螺栓固定。
5.2.10.2 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的剖面尺寸应不小于舷侧肋骨剖面尺寸。
5.2.10.3 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
5.2.10.4 安装重要机械设备或承重较大的甲板下面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强。
5.2.10.5 露天甲板的横梁应具有梁拱,且不小于船宽的1/50。
5.2.10.6 相邻舱口设置的短纵梁,应尽量保持在同一直线上。
5.2.10.7 若设置舱口纵梁,其剖面尺寸应不小于肋骨剖面尺寸的1.2倍。
5.2.10.8 艉挂机机座木下端甲板横梁应适当加强。
5.2.10.9 甲板的厚度应不小于普通外板的厚度,甲板的宽度应不大于板厚的4倍;。
5.2.10.10 甲板边板(压梁材)、甲板纵通材嵌接时,其接头处须位于甲板横梁上,接头嵌接部位应用2枚螺栓横向贯通连接。
5.2.10.11 甲板边板(压梁材)、甲板纵通材、甲板板等均应与甲板横梁、短横梁紧密贴合,并用螺栓或钉紧固,在每一横梁上螺栓或钉的分布数量为:
——板(材)宽<110mm,1枚;板(材)宽120~240mm,各1枚;
——其中至少每隔1个肋位有1枚是螺栓(甲板板可间隔2个肋位),螺栓和钉应交错配置。
5.2.10.12 甲板纵桁尽可能在同一直线上延伸至艏、艉。中断于舱壁处的甲板纵桁应有不少于2个肋距的过渡。
5.2.10.13 当甲板开口长度大于6个肋距时,纵桁与横梁之间须设置梁肘材,其间距应不大于4个肋距,并用螺栓紧固。
5.2.10.14 艏、艉设有升高甲板的渔业船舶,应保证船体纵向强度的连续性,并经验船机构同意。
5.2.11 舱口及围壁
5.2.11.1 舱口应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可按每100mm自由跨度4mm计算,但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
5.2.11.2 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
5.2.11.3 在机舱棚的围壁上如要开设从露天甲板直接出入机舱的开口,其开口高度及关闭装置须经验船部门同意。
5.2.11.4 舱口围壁座、甲板室围壁座应以螺栓与甲板横梁或纵梁紧固,螺栓间距应不大于一个肋距。
5.2.11.5 甲板室围壁的四角应设置不小于肋骨剖面尺寸的立柱,立柱应与甲板下的船体构件用螺栓紧固。
5.2.11.6 甲板上的舱口纵向围板、甲板室侧围壁最低一列板的宽度不得小于350mm,其厚度应大于外板10mm。
5.2.11.7 甲板室其他围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5mm。
5.2.12 基座木
5.2.12.1 基座木应为整材,左右同一材种。
5.2.12.2 加工基座木应在高度上留有足够的装配余量。
5.2.12.3 基座木两端应伸至机舱前、后舱壁,并用螺栓紧固。
5.2.12.4 基座木应与底肋骨紧密贴合,并在每道底肋骨上至少用1枚螺栓贯通龙骨翼板与底肋骨紧固。
5.2.12.5 基座木剖面宽度和厚度应不小于表5.2.12.5所列之值。
基座木剖面尺寸 表5.2.12.5
主机功率(kW) | 8.8 | 14.7 | 29.4 | 44.1 |
剖面尺寸(mm) | 140 | 150 | 190 | 230 |
注:若主机功率在表内两档之间者,可用内差法求得。
5.2.13 各种构件的接头
5.2.13.1 钩形嵌接法(如图5.2.13.1),主要用于方形龙骨、舷侧厚材(板)、护舷材(木)、艉纵翼材、扁平形龙骨等近似矩形构件的拼接。当用该法拼接时,应在尺寸大的一面开钩口,且钩口中心应做出用于胀紧楔键的孔。
图5.2.13.1
5.2.13.2 嵌接法(如图5.2.13.2) ,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图5.2.13.2
5.2.13.3 对接法(如图5.2.13.3),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
图5.2.13.3
5.2.13.4 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
5.2.14 各种接头的避距
5.2.14.1 龙骨、龙骨翼板的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艏、艉部之外,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
5.2.14.2 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艏、艉部之外,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5.2.14.3 相邻及相对称的纵通材的接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龙骨翼板、舭部外板等构件的接头,除艏、艉部外,相邻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之间的接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5.2.14.4 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5.2.14.5 纵向强力构件在船中部的接头,应避开基座及甲板开口端的垂直面。
5.2.15 钉、螺栓
5.2.15.1 船用铁钉、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木钉及木楔应用硬木,防水木楔可用软木。
5.2.15.2 铁钉、螺栓及垫片(圈)均应采取有效防蚀措施。
5.2.15.3 打入构件前应在铁钉、螺栓的头部缠上涂油灰的麻丝,铁钉、螺栓的孔径应小于铁钉、螺栓直径0.5mm至1.0mm,木钉、木楔的孔径应至少小于木钉、木楔直径1mm。
5.2.15.4 龙骨与内龙骨(或与肋骨)之间、各重要部位以及接头上使用的固定螺栓,在安装螺帽之后,应把露在螺帽之外螺栓端打披。
5.2.15.5 除因结构上的特殊情况外,全船所有铁钉和螺栓两端及各种铁钜的上表面均应埋入构件平面内3mm至10mm,再用油灰填满抹平。
5.2.15.6 将板材固定于方材上所用铁钉穿过板材后,浸入方材中的深度一般应为板厚的1.5倍且不超过材厚的2/3。
5.2.15.7 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表5.2.15.7所列之值。
螺栓直径 表5.2.15.7 单位:mm
构 件 | 船长L(m) | |
7≤L<10 | 10≤L<12 | |
龙骨、艏艉柱、副艏柱 | 12 | 14 |
艉纵翼材、艉纵中材(强力) | 10 | 12 |
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非强力) | 10 | |
舷侧厚材(板)(Ⅰ)(Ⅱ) 护舷材(木) | 10 | 12 |
舷侧厚材(板)(Ⅲ)(Ⅳ) | 10 | |
横梁、纵梁、龙骨翼板、舭龙骨、肋骨、纵通材、外板、甲板 | 12 | |
机座木、艉管材 | 16 |
5.2.15.8 固定各构件铁钉的直径可较表列之值小1 mm。
5.2.16 捻缝与水密
5.2.16.1 所有捻缝均应在钉、螺栓紧固后施行。
5.2.16.2 船壳板、甲板、甲板室及上层建筑围壁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
5.2.16.3 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构件局部有腐烂、蛆蚀或其它缺陷时,应采用打麻板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挖补填平。
5.2.17 对板缝的要求
5.2.17.1 拼缝前相邻两板的板缘要刨成坡口,拼缝后使缝口呈外宽内窄的“V”形。
5.2.17.2 两板之间的拼缝处应尽量紧密,板厚不足60mm时,外侧缝口应不大于5mm;内侧缝口应不大于3mm。当板厚大于60mm时,外侧缝口应不大于8mm;内侧缝口应不大于3mm。
5.2.18 对捻缝材料的要求
5.2.18.1 应选用麻丝、网纱、竹类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需经验船机构同意。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
5.2.18.2 和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或石灰。若采用其他材料,应经验船机构同意。和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
5.2.18.3 和油灰的油应使用桐油,不能渗杂、不应采用加入机油等方法调节油灰的硬度。
5.2.19 密性试验
5.2.19.1 船舶应进行水密性检查。
5.2.20 防蛆与防腐
5.2.20.1 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
5.2.20.2 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5.2.20.3 为保护钢质舵、海底阀、艉轴架的裸露部分,应均匀地设置合理数量的防腐牺牲阳极板。
(二)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
5.2.21 二、三类小型渔业船舶的船体结构
5.2.21.1 船体用材应符合5.2.1条的规定要求。
5.2.21.2 外板及甲板厚度应不小于30mm。
5.2.21.3 机动船舶肋骨间距应不大于600mm,非机动船舶不大于800mm。
5.2.21.4 船底肋骨的断面积应不小于100cm2。
5.2.21.5 舷侧肋骨的断面积应不小于80cm2。
5.2.21.6 座机机动船至少应设置三道水密舱壁,非机动船舶至少应设置二道水密舱壁,舱壁板厚应不小于30mm。
(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5.2.22 四类小型渔业船舶船体结构
5.2.22.1 船体应保持水密性。
5.2.22.2 船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第3节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体结构
5.3.1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应按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6章 轮机、电气设备
第1节 轮机设备
(一)一、二类小型渔业船舶
6.1.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轮机设备除满足本节要求外,尚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要求。
6.1.2 座机船舶
6.1.2.1 材料
.1 轴系应采用热轧优质碳素结构钢、合金结构钢及验船机构同意的其他材料制造; 对于直径不超过80mm的,不必进行材料的性能试验;
.2 经验船机构同意,在不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可采用认可型的塑料管和软管,并允许使用管卡连接方式,油类管路除外;
.3 舷旁附件、通海接头等零、部件应采用球墨铸铁、钢、青铜或其他经验船机构认可的材料。
6.1.2.2 安全防护
.1 油管、水管、油箱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时,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2 油管及油箱柜应避免设在烟道、排气管及消音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道或设备的热表面上;
.3 所有皮带轮传动装置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
6.1.2.3 机舱通风、采光
.1 机舱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必要的采光条件。
6.1.2.4 后退措施
.1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操纵船舶。
6.1.2.5 推进装置
.1 主机应设有应急停车的装置。在驾驶室进行遥控的主机,应在驾驶室设有应急停车装置。
.2 机驾合一的船舶,在驾驶室对主机应有可靠的操纵装置。
6.1.2.6 轮机的有效性
.1 在不补充能源的情况下,船上所设的启动装置应能对主机从冷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
6.1.2.7 出入口
.1 机舱应至少设有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应能通向干舷甲板。
6.1.2.8 安装要求
.1 主机在船上的刚性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固紧螺栓的螺母应有锁紧装置;
(2)主机和齿轮箱的紧固螺栓应各有2个及以上的紧配螺栓或定位销;
(3)主机机座和齿轮箱座应尽可能采用公共基座。
6.1.2.9 柴油机排气系统
.1 排气管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等效措施。包扎的绝热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0℃。
.2 水冷排气管的管材应耐腐蚀,或适当增加壁厚。
.3 柴油机排气管的布置若有海水倒灌的可能时,应设有防止海水从排气管进入柴油机内的设施。
6.1.2.10 冷却水系统
.1 主机的冷却水泵一般应连接不少于两个舷外海水吸口,吸口应尽可能分布在两舷;如能保证主机的充分供水且不影响到主机的正常工作,可只设有一个舷外吸口。
6.1.12.11 轴系及螺旋桨
.1 轴的直径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的值:
mm
式中: ——主机的额定功率,kW;
[图片] ——轴传递[图片]时的转速,r/min;
[图片]——轴材料的抗拉强度,MPa;
[图片]——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对于螺旋桨轴:取1.26;对于中间轴,取1.0;螺旋桨轴的直径应不小于25mm。
.2 若采用碳素钢艉轴的直径[图片]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的值:
d =35+0.5[图片]
式中:d ——艉轴的直径,mm;
[图片]——主机额定功率,kW。
.3 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应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栓松动的保险装置。
6.1.2.12 燃油系统
.1 燃油箱柜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0.02MPa;
(2) 燃油箱柜的固定应可靠;
(3) 燃油箱柜应设有适当的测量管、空气管和注入管,空气管的开口应有防火网,并引至不能进水也不会因油或油气溢出而造成危险的开敞处所;对动力泵灌装的燃油箱柜的空气管总横截面积,应比注入管有效截面积大25%;如果采取了适当措施,并对船舶的安全作了特别考虑后,验船机构可允许采用带有自闭阀的防护罩玻璃管液面计;
(4) 燃油箱柜的下面应设有油盘,并应将残油泄至污油容器内;
(5) 置放燃油箱柜的处所应有有效的通风;
(6) 油箱柜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具有耐酸、耐海水、耐油等金属或其等效材料制造,如用低碳钢油箱柜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2mm。
能够验证其具有与金属材料等效耐燃油和耐腐蚀的,包括非金属材料在内的其他材料,经验船机构同意方可使用。
.2 燃油管路
(1) 燃油管路应适当予以夹紧和保护。
(2) 应尽可能在最靠近燃油箱柜处的输油管路上设置截止阀。
(3) 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钢管、铜镍合金钢或等效金属管制成。如采用软管时,应选用认可型的软管。
6.1.2.13 舱底水系统
船舶应设一套固定安装的手动舱底泵。
6.1.2.14 排水口
.1 所有排至舷外的出口均应在人员易到达处安装截止止回阀,阀或其它附件应用钢或其它抗腐蚀材料制成。如果航行中不会因船舶横摇而可能导致进水的开口,经验船机构同意可免装此阀。
.2 船壳板上的开口处应设有适当的座板,座板上的附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固紧。
6.1.2.15 操舵装置
.1 船上应设有1套可靠的动力操舵装置或人力操舵装置。
6.1.3 柴油挂桨(机)船舶
6.1.3.1 机械设备应牢固地固定在船体基座或基架上。
6.1.3.2 机驾合一装置的传动钢缆或链条通过水密舱壁时,允许在靠甲板处通过。
6.1.3.3 凡飞轮、链条及皮带传动等运动部件,应设有栏杆或防护罩等防护设施。
6.1.3.4 挂桨(机)安装上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挂桨(机)基座的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挂桨(机)应牢固地安装在基座上;
——渔捞设备的安装应不影响挂桨(机)的传动工作。
6.1.4 汽油挂机船舶
6.1.4.1 一般要求
.1 汽油挂机应可靠地固定在船的艉封板上。
.2 汽油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的开口应能有效的密封。
6.1.4.2 油箱及管路
.1 汽油箱
(1) 汽油箱应为便携式;
(2) 汽油箱应设置注入口、出油管止回阀、过滤网以及装有空气阀和蒸汽阀的油箱盖;
(3) 汽油箱应可靠地固定,且应有防止移动的措施;汽油箱不得存放于密闭的舱室内,且不得与蓄电池置于同一舱室内;金属油箱应设有释放静电的装置。
.2 汽油管路
(1) 汽油软管应使用认可型的软管,不得使用塑料软管;
(2)汽油软管的布置应避免被人踩踏或振动磨损;固定软管的管夹应使用能耐酸的材料制成;
(3) 汽油管路安装完工后,应进行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为0.02MPa;
(4) 金属管路应进行可靠接地。
6.1.4.3 操舵装置
.1 操舵装置应方便可靠。
.2 总功率小于40kW的汽油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手柄操纵;总功率等于和大于40kW的汽油挂机,应装置永久性的操舵手轮。
6.1.5 防火措施
6.1.5.1 厨房炉灶和取暖设备
.1 厨房应通风良好。厨房炉灶与船体结构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分隔。
.2 如采用液化石油气(LPG)的炉灶,其炉灶、钢瓶、角阀及减压阀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炉灶及钢瓶应可靠地固定,且应具有防止移动的措施。
.4 距炉灶中心500mm范围内应装设铝、金属、陶瓷或其他具有防火特性的类似材料;且不应装设有窗帘或其他织物。
.5 厨房地板应敷设适当厚度的不燃材料。
.6 船上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如用电取暖时,其电热丝不应外露。
6.1.5.2 主、辅机和厨房烟囱与船体结构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设施。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6.1.6 各种机械的运动部件及设备,凡在工作中能使人员发生危险的地方,均应设防护设施。
6.1.7 应设有舱底排水设施,至少应配置掏水器具一个。
第2节 电气设备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6.2.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电气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要求。
(二)二类小型渔业船舶
6.2.2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并应保证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6.2.3 主电源
6.2.3.1 主电源可采用:
——由主机驱动的发电机;
——蓄电池组。
6.2.3.2 凡以蓄电池组作为主电源的船舶,应设有容量足够的充电装置。如果蓄电池组的容量能保持向船舶安全航行必需的用电设备供电4h以上,则可设岸电充电装置。
6.2.3.3 主机启动蓄电池组如能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用电要求以及启动要求,则可作为主电源。
6.2.4 航行、信号灯
6.2.4.1 需夜间航行船舶的航行、信号灯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
6.2.5 绝缘
6.2.5.1 电气设备及系统的热态绝缘电阻应大于0.3M?。
6.2.6 蓄电池
6.2.6.1 蓄电池应安装在尽量靠近启动电机的位置。
6.2.6.2 蓄电池的安装位置应固定可靠且通风良好。
6.2.6.3 蓄电池应安装在防腐托盘或专用箱柜中,便于检修及维护。
(三)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6.2.7 船舶可根据正常的生活条件和夜间航行作业的需要设置主电源。
6.2.8 船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并应保证船员及船舶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
第7章 船舶设备
第1节 舵设备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7.1.1 一般要求
7.1.1.1 本节规定适用于单板舵。
7.1.1.2 操舵装置应灵活可靠,不应发生滑脱走链及振动等异常现象,确保航行时对船舶的可靠操纵,最大舵角应限制在35°~40°范围以内。若采用液压式操舵装置,其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操舵位置应使操舵人员具有良好的航行瞭望视野。
7.1.1.3 在最大设计航速下,由一舷35o转至另一舷30o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20s,人力舵应不大于30s。
7.1.2 舵杆
7.1.2.1 钢质舵杆
.1 舵杆应用热轧圆钢制造。
.2 舵杆在下舵承处的直径[图片]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图片]=4L+5 mm
式中: [图片]——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mm;
L —— 船长,m。
.3 舵柄在上舵承以上时,该处舵杆直径应不小于下舵承处直径的75%。
.4 由下舵承至舵叶顶板间应保持舵杆直径不变,至舵叶底部可逐渐减小到50%,但不得小于30 mm。
7.1.2.2 木质舵杆
.1 木质舵杆应采用整根硬木。
.2 在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图片]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图片]=[图片]cm
式中:[图片]——下舵承处的舵杆直径,cm;
L —— 船长,m。
.3 从下舵承处向下舵杆直径可逐渐减少至按上式计算所得值的60%。
7.1.3 舵叶
7.1.3.1 钢质单板舵的舵叶厚度应不小于5mm。水平加强筋的厚度不小于5mm,高度不小于40mm,间距不大于500mm;在舵杆至舵叶后缘的1/2处,其高度不变,再向后缘可逐渐减小至消失。
7.1.3.2 木质平板舵的舵叶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 =[图片]mm
式中: t ——舵叶厚度,mm;
L —— 船长,m。
7.1.4 舵销
7.1.4.1 舵销的直径及插入深度均应不小于30 mm。
7.1.4.2 应有防止舵销自动脱臼的设施。
7.1.5 传动部件
7.1.5.1 舵柄或舵扇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7.1.5.2 传动装置应有足够强度满足操舵需要。
7.1.5.3 舵链导向滑轮量自链环中心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12倍,滑轮轴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2倍。
7.1.5.4 可用5 mm~8.5 mm直径的舵索传动,但两舷舵索均应装有松紧器。
(二)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7.1.6 操舵装置应灵活可靠,最大舵角限制在35°~40°之间。
7.1.7 在最大航速时,由一舷35o转至另一舷30o的转舵时间,机动舵应不大于20s,人力舵应不大于30s。
第2节 锚泊及系泊设备
7.2.1 单锚的质量应不小于表7.2.1的规定。
锚的质量 表7.2.1
锚质量(kg) | 船长L(m) | ||||||
L<5 | 5≤L<6 | 6≤L<7 | 7≤L<8 | 8≤L<9 | 9≤L<10 | 10≤L<11 | 11≤L<12 |
10 | 25 | 35 |
7.2.2 应配备足够长度的锚索及系船索。
第3节 救生与消防设备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7.3.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救生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7.3.2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消防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二)二类小型渔业船舶
7.3.3 救生设备
7.3.3.1 应配备1只救生圈。
7.3.3.2 每人一件工作救生衣。
7.3.4 消防设备
7.3.4.1 应有带绳的水桶1只。
(三)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7.3.5 每人一件工作救生衣。
7.3.6 应有带绳的水桶1只。
第4节 航行与信号设备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7.4.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航行信号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二)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7.4.2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应配备1盏或1只白色手电筒。
7.4.3 对于非夜间航行作业的船舶可免除信号灯的配备。
7.4.4 音响器具的配备
7.4.4.1 应配有能发出有效声响的器具1个。
7.4.5 航行设备的配备
7.4.5.1 应配备1只磁罗经或指南针。
第5节 防污染设备
7.5.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第6节 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
(一)一类小型渔业船舶
7.6.1 一类小型渔业船舶的无线电设备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沿海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二)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
7.6.2 二、三、四类小型渔业船舶应至少配置1件有效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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